工伤解除合同又患上四级职业病

发布时间:2016-06-17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作者:张燕 点击:206次

   先是九级工伤,后又被查出患有职业病,鉴定为四级工伤;而因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社保,去看病,医药费又无法报销。法院判决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单位拒付不说,还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近4年来,庐江人陈敏不得不每4个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次,才能拿到近6000元的伤残津贴,随后到医院看病。现在病情加重,多说两句就气喘得厉害, 57岁的陈敏满心忧愁,不知该怎么办。

反映:因伤解除合同又查出职业病

  陈敏介绍,自己是名退伍军人。 1982年从部队退伍回家后,安排在庐江一家萤石矿,从事打眼放炮,这项工作不仅要技术还要求有体力。 2003年矿山改制,陈敏被安排进现在的这家矿业公司,继续从事打眼放炮工作。 2008年在一次作业中,陈敏不幸受伤,后经鉴定,陈敏构成九级伤残,认定为工伤。

  伤愈出院重返岗位后,陈敏时常觉得自己的体力有些扛不住繁重的工作,加上因工伤待遇问题,矿业公司与陈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陈敏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矿业公司给予自己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补缴社保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陈敏的请求,依法裁决陈敏所在的矿业公司给予陈敏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至2010年,同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以为拿到了应得的各项补助,能使自己的身体尽快恢复起来,但令陈敏没想到的是,之后不久自己又被查出患上了职业病。陈敏说,因为经常咳嗽,就到医院检查,结果查出患有肺结核,2011年8月经鉴定为职业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4级。

  陈敏六神无主,自己的身体已无法从事繁重的工作,以后的生活该咋办?自己一直在矿山工作,从事打眼放炮20多年,正是这20多年的烟雾灰尘让自己患上了肺结核职业病。拿着职业病和工伤4级鉴定书,陈敏要求原所在矿业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矿业公司认为陈敏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检查出的职业病,且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给其工伤待遇。听到矿业公司的答复,万分失望的陈敏无奈之下只好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矿业公司给予自己工伤待遇,鉴于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陈敏离职前的工资收入,仲裁裁决矿业公司每月支付陈敏伤残津贴1000多元,矿业公司不服,诉讼至法院,2012年,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仲裁裁决。

  尽管有了法院判决,但矿业公司拒付每月的伤残津贴,陈敏只好每4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次,用执行来的款项支付看病所需费用。随着年纪的增长,陈敏的身体已越来越虚弱,可矿业公司却又将陈敏诉至法院,不愿再支付每月的伤残津贴。

  无助的陈敏欲哭无泪,陈敏说,自己的职业病是在工作期间患上的,虽然是解除劳动合同后检查出来的,难道矿业公司能推卸掉责任吗?陈敏不知他的各项社会保险是否能恢复?如何恢复?他的职业病和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以保障?

建议: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对此,我省劳动法专家、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安大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认为,陈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其第一个九级工伤,因为依法只有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才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所以实践中,劳动者为了获得一次性医疗和伤残补助待遇,一般均会和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陈敏因第一个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时,其职业病未查出,工伤四级还未被认定,如果已查出,陈敏的劳动关系就不能被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属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必然陷入困境,这不仅违反立法精神,更违背立法宗旨。

  李坤刚说,陈敏在被查出患有职业病并被认定工伤四级后,依法有权获得:(1)因四级工伤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单位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四级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3)其治疗职业病花费的费用和护理费等应得到报销;(4)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李坤刚老师认为,现陈敏可以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对之前因第一次工伤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按其退休年限,退回差额即可。

  陈敏目前的难度在于,根据陈敏反映的情况,其劳动关系解除,第二个工伤认定时,包括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未缴纳,这就导致单位要自行承担陈敏工伤的全部待遇,给单位带来极大压力。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为陈敏补交社会保险,那么陈敏第二个工伤待遇的责任,依法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但实际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又存在许多单位拒缴各项社保的问题,这种通过社会保险后补的方式,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单位之前工伤待遇的责任,难以得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认可。

  尽管有难度,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李坤刚老师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基金承担的兜底责任,不因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补偿。这是特别值得肯定的。

  李坤刚老师呼吁我国需加强对社会保险金的征收管理,加大对拒绝缴纳者的惩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同时表示有需要法律咨询和帮助的贫困劳动者,可致电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提供完全免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电话:0551-65108835)。 ·本报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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