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6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作者:东府【2015】62号 点击:99次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5】6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

  (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第四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

  (五)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举报人可以向市、镇两级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其辖区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填写《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登记表》,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并签名确认;

  (三)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四)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不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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