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仍在身边游荡 吉林长春市职业病防治情况的调查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作者:栾伟强 点击:110次

  一份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自上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以来,已累计报告尘肺病人58万多例,其中死亡14万例,现有尘肺病人44万多例,每年新增尘肺病例1万多例。全国每年报告的职业中毒和生产性农药中毒近3万例报告。
  由于职业病具有种类多、发病率高、危害大、治愈难等特点,此病已成为威胁职工健康安全的头号顽疾。尽管自2002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3年多来,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其形势依旧严峻。笔者日前在吉林省长春市进行的调查证实了这一点。企业主,没把防范当事
  8月底,尽管长春市的天气很好,晴空万里,但坐在笔者面前的长春职业病医院的主治医师王维先的心情分外沉重。眼下,职业病已成为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大敌,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的工作依旧任重道远。王维先的话语很沉重。
  王维先的话并非危言耸听,有资料显示:目前吉林省累计发现尘肺病20855例。此外,全省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职工占到了全省企业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
  9月1日,笔者来到长春市郊外的一家石料加工企业时,几名工人正在轮流打磨一块大理石。这里粉尘弥漫,但他们没有佩戴任何防防护用具,打磨声与他们的咳嗽声掺杂在一起……“我们车间有3个窗户,只有一个开着,到处都是粉尘,就像下雾一样。”工人袁凯说。“干完一天的活,头发、鼻孔、衣服全身都是白的,到处都是粉尘……”一位工人说。当笔者询问他们所在的企业是否提供防护装备,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时,工人们撇着嘴说:“个人买卖,老板抠着呢,不欠工钱就不错了。”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而这样的规定是否对所有企业经营者都起到作用了呢?这家石料加工企业一位姓冯的主任说:“现在单位资金紧张,没有更多的钱拿去买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企业经营者对职业病防治不到位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经营者片面追求利益,对职业病防护用品投入不足。矛盾的核心就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王维先一针见血地说出了问题的本质。笔者了解到,受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用人单位为减低生产成本,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防治责任,存在着不为职工进行体检、不提供防护用品等非法用工行为,导致了职业病高发不止。一位企业主这样说,现在企业资金很紧张,生产成本又高,实在没有更多的资金为职工购买防护用品。在一些企业,即使购买了防护用品也都是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防护品。一个姓毕的企业主说,购买防护用品需要很多资金,现在能买一些就不错了,劳动保护更多还需要职工自己多注意。
  尽管一时无法准确统计出目前长春市遭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但是2004年参加体检的职工只有2000人。这只是众多受职业病危害职工中的极少部分。王维先介绍说。
  笔者在长春职业病医院的病案登记中看到了这样一组数字:从2002年9月到2005年8月,被该院鉴定为职业病的患者中,苯中毒12例、一氧化碳中毒1例、汽油中毒4例……总计21例。据了解,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吉林省共有有毒有害厂矿2199家,职工34.9万人,其中在有毒有害环境下作业的有10.4万人。此外,吉林省目前有数千名职业病患者,而潜在职业病患者的数量更大。同时,在《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各级卫生监管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了定期监管,发现至少有30%的企业需要整改。
  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卫生监管部门在检查长春市的一家石棉企业时,发现其生产材料中苯含量超标,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但是该厂没有立即停止生产,后来,该厂有5名职工出现慢性苯中毒症状,再后来有1名职工死亡。职工,自保意识弱化
  9月3日,在九台市一家矿山开采企业,笔者看到这样的场景:几名工人正在开采青石,未佩戴任何防护面具。飞溅起的青石细沫四处飞扬。他们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到水池洗脸,因为这样可以“防止细沫进鼻子”。当笔者问他们是否知道这样容易得尘肺病时,他们一脸漠然。在另一家石料加工企业,笔者看到几名工人戴着防护面具,有的却没戴。据这里的工人说,老板给他们都准备了防护面具,但是天热憋闷,戴着难受。如果从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再强一些,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不少。王维先说出了自己的经验之谈。正如王维先所说,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从业人员自身防护意识差,导致了职业病的高发。职业病是一个潜伏期较长的病发症,这也是造成从业人员麻痹大意的重要原因。王维先说,部分职业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以尘肺病为例,其潜伏期长达几年。因此,不少工人在从业期间没有察觉出不适症状,但当其离岗几年后,才会出现病症反应。有些煤矿工人,在岗期间没有感到任何不良反应,几年后,经常出现头晕、胸闷、乏力、咳嗽等症状,往往就是因为患上了尘肺病。
  令王维先记忆犹新的事情发生在几年前。长春一家石棉加工企业临时工张世彦为了多挣钱,主动要求到加工车间工作。不久后,他出现了恶心、头痛等症状,最终被诊断为慢性苯中毒。不久,他因苯中毒导致脑出血死亡。除了企业防治不利外,工人自身防护意识差也是导致患病死亡的重要原因。王维先这样判断。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要了解所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内容,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而笔者发现,由于从业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他们根本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医院,难言之隐多多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重视。职业病医院医疗设施不足、经费窘迫的情况有所改善。以吉林省职业病医院为例,该院每年住院患者增加了20%多,该院还投资建设了有毒有害检测中心。
  笔者了解到,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卫生部门也有他们的难言之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吉林省只有省职业病防治院、长春市第二职业病科、吉林市职业病医院等数家职业病专业医院。他们分别承担着省直属、长春市、吉林市企业的职业病患者的治疗任务,这几家医院床位总共才几百张,医护人员也十分缺乏,致使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捉襟见肘。
  据一些医生说,他们在对企业职业病调查中发现,在一些企业中环境恶劣的工种被越来越多的合同工、临时工所承担,部分企业利用慢性职业病具有晚发性和潜伏性长的特点,将劳动合同终止限定在职业病症状出现之前,将恶果转嫁,尤其是农民工,他们的流动性强,经常去修路、采矿等容易产生速发性矽肺的行业打工,但他们没有劳动合同,有病就不干了。
  长春职业病医院周凯辉主任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安全,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要积极参加到防治工作中来。企业要积极为从业人员做好岗前、岗中及岗后的体检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当发现从业人员有职业病症状时,要及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避免误诊。
  吉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金玮认为,用工单位应维护劳动者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益,让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对职业病防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民主权利,从而保证其健康安全。同时,用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健康。此外,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要增强自身防护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工作权益,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坚持佩戴防护用品,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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