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电击致残,程永祥维权之路到底还有多长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中南人才网 作者: 陈建勋 宇林 剑文 点击:109次
电击致残,包工头逃匿至今下落不明;因工负伤,奔波6年多工伤待遇始终不能得到落实;一死二伤,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瞒报至今无人问津;爱心接力,多名律师法律援助为弱者伸张正义。


  程永祥今年34岁,祖籍河南省洛宁县。7年前因在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的家属楼工程施工中,不慎被高压电击倒,造成终身残疾。虽然劳动部门已三次确认其为因工负伤,但这起劳动争议赔偿纠纷历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7年来,受害人程永祥一瘸一拐地四处奔波,至今未得到1分钱的赔偿。

  程永祥说,1999年5月1日他和另一打工者冯学成一起经包工头王炳强介绍到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家属楼防渗工程工地上工作,当天他们跟着王老板走进了施工现场,还见到了时任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5月19日王老板给他们的任务是拆除15号家属楼顶的晒水箱,下午5时许,他和工友冯学成在清理一水箱的下水管时,因水管较长触及距他们5米左右的高压电线上,一声巨响,两人被强大的电流击倒,当即昏迷过去。后在被送医院的治疗中,冯学成因伤势过重含恨离开了人世,他虽保住了性命,但落得个三级伤残,丧失了工作能力(当时在现场帮忙的家属楼一名退休职工也受轻伤)。

  而事故发生的第二天,那个王老板便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在治疗的过程中,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为程永祥和冯学成分别支付了7000和7410元医疗费便不再管了,厂方认为工程已承包给了王炳强,且有与项城市防潮公司签订的合同,称其与程永祥、冯学成他们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义务承担他们二人的医疗费。


  1999年8月,程永祥向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认定中原黄金机械厂与项城市防潮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主体资格不合法(因该防潮公司在项城工商行政部门并未登记注册)而无效;私人包工负责人王炳强支付申诉人程永祥伤残事故赔偿3万元;在包工负责人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厂方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12月,程永祥以上述裁决赔偿数额偏低为由向湖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0年7月,湖滨区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程永祥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盲目操作,自负20%的责任。按照这个判决,扣除先期支付的医疗费及诉讼费,他实际能得到的赔偿余额仅为2000余元。程永祥不服,遂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后中级法院中止了审判程序,以等待劳动行政部门对程永祥的工伤认定结果。而围绕工伤认定,程永祥又经历了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直到2004年1月,认定程永祥为因工负伤的行政诉讼程序才终于尘埃落定。后程永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诉人承担申诉人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004年3月,经恢复对该案的审理后,三门峡中级法院判决此案发回湖滨区法院重审。此案历经5、6年的劳动仲裁、民事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重审、再审,一个打工者的维权历程引起了当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三门峡市委书记连子恒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抓好落实”;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也向湖滨区法院发函要求依法办理。

  2005年1月28日,程永祥接到了湖滨区法院(2004)湖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程永祥要求中原黄金机械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80元由原告程永祥负担。这意味着他奔波近6年,要倒贴1万多元的诉讼费。

  2005年2月22日,记者采访程永祥时,他手捏判决书声泪俱下。程永祥原籍洛宁,是个孤儿,自出了工伤后便衣食无着,身无分文,长期脖子上挂着牌子坐在闹市街头乞讨为生。2003年在社会各届的关注下,三门峡市社会福利院收留他至今。他说他要把官司打到底,并给记者看了他这几年为维权收集来的一大叠法律书籍。河南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里写明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遭受损害,如存在侵权人的,劳动者可以工伤为由提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侵权为由直接起诉侵权人。用人单位在按工伤对劳动者进行安置后,可以就自己所支出的费用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条款,程永祥认为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就是用人单位,包工头逃跑了,现在就应该厂方垫付。

  他不服,又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湖滨区法院741号民事判决.奇怪的是市中院于2005年9月19日下达的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滨区法院741号民事判决,但同时又驳回程永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起诉,案件诉讼费全部由程永祥负担,程永祥说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说明是自己赢了官司,却要全部负担诉讼费,这令他大惑不解。


  在这次事故中,程永祥虽保住了性命,但造成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劳动部门也认定程永祥为因工负伤。但由于事故责任单位没有确定,不仅程永祥的工伤待遇至今无法落实,而且事故责任人也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据程永祥讲,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家属楼楼顶防渗维修工程,由该厂服务公司负责,施工中,包工头的王炳强违章指挥,强令我们赤手拆除楼顶晒水设施及管道,因铁管接触附近高压线发生了事故。但事发后王炳强当夜逃跑,至今下落不明。

  程永祥还说,他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便拖着瘸腿于2000年7月25日到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诉报案,要求追究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包庇责任和王炳强的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责任,市公安局批转湖滨公安分局“帮助解决”,湖滨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意见书,并于2000年9月18日给他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不属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00年11月10日,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下达“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就这样,这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案便无人追究了。几年来,他无数次地奔波于劳动、公安、信访部门要求成立重大事故责任联合调查组,但劳动部门推给安监局,安监局推给公安局,公安局又推回到劳动部门,就是没人管。

  2005年9月13日上午,记者与三门峡市湖滨分局取得了联系,办案人员出示《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中“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担任”条款给记者看,说明此事应找劳动部门。

  记者随即来到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安监局管辖;记者来到三门峡市安全检查监督局,办公室的刘主任说程永祥出事故时安监局并没有成立,还是让程永祥去找公安部门或法院解决吧。

  至此,程永祥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要求像皮球一样被踢了一圈儿。

  无奈,程永祥到信访部门反映,2005年10月20日、11月7日,三门峡市信访局两次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来访事项转送办理通知单》,请求劳动部门对程永祥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及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予以接待处理,但劳动部门仍认为此不属其管辖;2005年12月22日这天是农历冬至,许多人都在家包饺子,记者陪同怀抱着一大摞上访材料的程永祥,迎着瑟瑟寒风向三门峡市信访局走去,当天,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又给他开出了要求该市安监局接待处理的《通知单》。2005年的最后一天,程永祥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安监局又将《通知书》退回了信访局。这样,他便仍是在各有关部门间拖着残肢循环往复,奔波不息。

  针对湖滨公安分局2000年9月18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程永祥近日已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程永祥是不幸的,但他又是幸运的。在维权路上苦苦奔波的他,近7年来倍尝世间艰辛、人情冷暖,他从小跟随外婆长大,自7岁后他开始孤身一人在外流浪,到如今没有一位亲人、没有自己的家园。要讨回自己的工伤赔偿和合法权益,身无分文的他真的是感到走投无路,在无数次上访的路上他几欲轻生,但又想到自己的怨屈没有得到伸张,恶人没有得到惩罚,更想到社会上那么曾无偿帮助过他的多好心人没有得到回报。

  这起劳动争议赔偿纠纷历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郑州挺进律师事务所、三门峡蓝剑律师事务所、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崤山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先后为程永祥提供法律援助。

  这些年,在政府的关怀下,无依无靠的程永祥得以在福利院安身,不再沿街乞讨了,虽恢复了做人的尊严,但身无分文他要与一个国有企业持久地打官司,无疑蚂蚁与大象的较量。很多工友或是老乡这个10元那个5元的不断资助他,有一个看厕所的老人常常免费让他用自己的公用电话。每每提起这些小事,都让程永祥感激涕零。


  程永祥要求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被一推再推之后,他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送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将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湖滨区公安分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述三被告履行法定义务,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5.19”重大工伤责任事故。

  2006年3月2日,程永祥告诉记者,上述行政起诉书于1月5日已送交湖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两个月了一直立不上案。程永祥还说,按照民诉法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院7日内不予立案的应当下达不予立案裁定书,但法院不立案也不给下达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说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民诉讼法。

  日前,记者采访了为程永祥进行法律援助的三门峡市崤山律师事务所沈金有等有关律师,他们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发生在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家属楼楼顶施工中的一起重大伤亡责任事故,从受害人程永祥2000年7月25日到公安、检察机关申诉报案至今已数年,这起一死二伤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竟无人问津、无人追究事故责任者,是极不正常的。死者已安息,伤残者瘸着腿年复一年地奔波于公、检、法等部门申诉告状,三门峡市委书记连子恒曾对此案专门做过批示,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督办,省市各新闻媒体强烈关注,相关职能部门、机关怎能漠然处之呢?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代理人,该代理人认为程永祥是包工头的雇用人员,不是机械厂正式职工,厂方也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正确的。至于劳动部门确认其为工伤一事,厂方早已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但至今法院没有答复。

  程永祥能否讨回他应得的赔偿?相信法律终会有一个公正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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