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一位农民工追讨工伤赔偿的辛酸经历 (2005.7.18)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工人日报版次:五 作者: 点击:100次
本文提要

  6月18日上午9时,一名衣衫破旧,提着塑料袋,用手撑着墙壁行走的中年人来到本报驻贵州记者站。这位名叫梁中秋的农民工,三年前在施工中受伤、双目失明,至今未获赔偿。那天,他用手摸着高速公路两边的护栏,从100多公里外的黔西县徒步来到贵阳向本报《维权周刊》反映自己的遭遇。


  法律是对无辜者进行保护、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工伤双目失明的梁中秋相信依靠法律定能为他寻求到正义。但在两年多的诉讼中,他倾其所有,债台高筑,一贫如洗。至今,法律并没有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上访途中,他跌进水田、落入山沟、用双手摸索着高速公路护栏三天三夜行程一百公里来到贵阳,鞋走破了、脚走肿了……他说“老天爷在捉弄他。”
  在灯红酒绿的都市、车流不息的路旁、推杯换盏的餐厅,梁中秋与天下人同处一个世界,他为何应遭此不公?难道就因为他是农民工?———编辑手记


  施工中遭遇横祸,他全身多处受伤,致使双目失明,但至今仍未得到任何赔偿。两年来,他在病痛中奔波,四处呼告,从家里到县城、地区、省里,他跑了数百趟,走了数千里路,就为了讨回公道。如今他已家徒四壁,债台高筑。面对记者,他悲痛欲绝……
  6月18日上午9时,一名衣衫破旧、提着一个塑料袋,一手撑着墙壁行走的中年人,来到本报驻贵州记者站。
  经询问得知,这位名叫梁中秋的农民工,两年前在施工中受伤、双目几乎失明。为讨回公道,两年多来他四处呼告。无奈之下,梁中秋在好心人的帮助下,用手摸索着高速公路两边的护栏,从100多公里以外的黔西县徒步来到贵阳,向媒体求助。
  在记者站,梁中秋颤抖着坐下,从塑料袋里掏出一叠材料递给记者。他说,这些材料自己看不见,只能以纸张的宽窄、长短折叠的形状来区分材料的内容。
  “两年前,我在黔西县一个建筑工地上做工,在一次施工中身受重伤,双眼已经什么都看不见,但至今未获一分赔偿。为此,80多岁的母亲急病了,妻子也重病缠身,我现在什么都没有……”说到这儿,这位汉子竟“呜呜”地放声痛哭。

一场事故:梁中秋双目失明

  梁中秋是贵州省黔西县绿化乡巴摩村人。2002年11月,他经人介绍到黔西县水泥厂的工地上做工,施工单位是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县工程队。
  2002年11月27日上午,梁中秋和其他工友陆续来到工地。工地是重庆市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工程队队长、法定代表人刘千国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农民陈进的三号基坑。
  当时,梁中秋和工友龚学华、周世学等在绑扎钢筋。由于工程运输的车辆被拉钢筋网的铁丝挡住,无法通过。于是,驾驶员和一个叫罗朝智的让工人陈文斌把拉钢筋网的铁丝剪断。陈文斌在剪断铁丝时未事先通知梁中秋及另外两位工友。铁丝剪断后,三号基坑的钢筋网突然倒塌,梁中秋和另外两位工友躲避不及,被压在沉重的钢筋网下昏了过去。梁中秋醒来时,已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当他睁开双眼时,眼前灰蒙蒙的一片,什么也看不清楚。来看望梁中秋的工友告诉他,经医院检查,梁中秋的伤势很重,胸椎已经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双眼视力受到严重影响,如果不及时治疗,很可能会双目失明。
  “由于我的伤势过重,黔西县医院建议转院治疗,但作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刘千国在支付了4000余元医药费后不再过问此事。”
  “2003年1月12日,亲戚朋友及工友将我送到解放军四十四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我的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双眼视神经萎缩。医院建议马上住院医治,否则会很危险。我把检查的结果托人告诉刘千国,并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但刘千国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如果当时救治及时,或许我不会是现在的惨境啊……”说这话时,梁中秋又一次痛哭起来。

两次“重审”:官司至今无果

  在多次与刘千国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梁中秋于2003年4月25日向黔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黔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因为关系到工伤赔偿,黔西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黔西县司法机关对梁中秋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梁中秋为二级伤残。
  刘千国对这一鉴定结果不服,请求重新鉴定。
  黔西县劳动仲裁委又委托贵州省人民医院重新鉴定。贵州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伤病情鉴定书》认为:梁中秋的“左眼视神经萎缩,右眼上睑下垂、胸口椎体轻变楔形态”。专家的意见是“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被鉴定人梁中秋日前的情况符合二级伤残。”
  得到伤残鉴定后,黔西劳动仲裁委员会2003年8月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黔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梁中秋与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工程队实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工伤补偿应由该工程队承担。裁决该工程队承担梁中秋各种补偿费共计156285元。
  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县工程队对该裁决不服,遂向黔西县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工程队认为黔西县司法机关和贵州省人民医院作出的梁中秋为二级伤残的鉴定不可信;造成梁中秋受伤的原因,是黔西县水泥厂派往该工地的施工员罗朝志指挥陈文斌剪断钢筋网铁丝引起。据此,黔西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责任不分,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黔西县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县工程队与黔西水泥厂签订了30万吨水泥生产线土建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队是具备国家批准的有资格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在用人时应承担《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作为该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又将该工程的3号基坑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陈进施工,有对陈进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但工程队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对陈进的施工情况及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因而引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因此,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县工程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工程队的诉讼请求。
  黔西工程队对黔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于2004年6月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作出裁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黔西县法院重审。
  2005年10月20日,黔西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认为:黔西工程队作为企业法人,在用人时应当承担法定的提供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就业训练等义务。作为黔西水泥厂技改土建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和用人单位,工程队有对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陈进的3号基坑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但工程队没有尽到其监管义务,因此造成事故发生。既然具备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那么这个资格不仅是指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还认为,梁中秋在事故中本身无故意或过失,没有违章操作,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黔西法院重审判决:黔西工程队应当赔偿梁中秋160735元。
  黔西县工程队对重审一审判决仍然不服,再次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裁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黔西县法院重审。
  2005年6月6日,黔西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一审法院分别对该案作出两次判决,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县工程队两次上诉,毕节地区中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对于一审的两次判决结果,梁中秋说:“16万元对于已构成终身残疾的我来说,其身体的治疗费用远远不够。打官司需要精力、时间、钱物。我现在家徒四壁、清贫如洗,不奢望什么,只要给我一个公道……”说到伤心处,梁中秋总是痛哭失声。
  毕节中院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的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的理由是:“违反法定程序”。这样看来,黔西县法院第一次重审时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现在的问题就出在“违反法定程序”上。
  那么,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在哪些程序上“违法”了呢?记者电话采访了毕节中院当时审理此案的陈林(代理审判员),下面是记者与他的一段对话。“梁中秋的案件,你院第二次发回重申,原审法院是否已经重新审理?”
  “我不知道,要问原审法院(指黔西县法院)。”
  “你院两次发回重审的理由都是‘违反法定程序’,能告诉我们原审什么地方违反法定程序吗?”
  “时间长了,我已经记不清楚了。不过有一份‘内部函’,上面是讲清楚的。”
  “这份‘内部函’什么地方可以看到?”
  “与原审法院民庭联系。”
  “你知道他们的联系电话吗?”
  “我不知道。”陈林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又电话采访了黔西县人民法院院长齐正海。记者问是否知道梁中秋的情况时,齐正海说知道,而且比较清楚。提到“内部函”的事情时,齐说:“‘内部函’是绝密,不能公开。”至于两次判决违反什么法定程序,齐说要去问毕节中院,“他们清楚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什么地方违反法定程序。”

艰辛维权:路还有多远?

  6月23日,记者驱车前往黔西县绿化乡巴摩村,经过5个多小时的汽车颠簸、两小时步行,傍晚到达梁中秋所住的村口。
  记者向一位年过六旬的老者询问梁中秋家时,他用好奇的眼光看了一眼反问:“梁中秋?你怎么认识他?”说明来意后,大伯马上滔滔不绝地讲述梁中秋的不幸遭遇:“太可怜了,现在他倾家荡产,连饭都吃不上,一家人生活都是靠大家接济。”
  在这位老者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梁中秋的家。用空心砖垒成的低矮屋子被隔成两间,一间厨房,一间是卧室,屋里一片狼藉。厨房一口铁锅、3个被烟熏得黝黑的碗、4双用竹枝削成的筷子和一张破旧的木床,床上堆积着破旧衣物、被子,发出一股股刺鼻的怪味。
  梁中秋没在家,13岁的女儿正在做饭,坐在一边的妻子神情呆滞:“梁中秋到县里了解打官司的事情去了,现在还在回家的路上。他眼睛看不见,每天都摸着走路,起码要到晚上八九点钟才能到家。
  玉米稀饭煮好了,母女俩舍不得吃。“要等爸爸回来再吃。”梁的女儿懂事地说。
  晚上8时,梁中秋回来了。听到记者来到他家,一进门他就流着眼泪说:“这就是我的家,我已经看不见是什么样子了,你看现在我的生活有多惨,我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要熬到什么时候?”
  梁中秋告诉记者,“因为家里没有吃的,老母亲已离家被好心人收留。妻子病了,想去医院看看,但哪来的钱呀?我对不起母亲、对不起妻儿,我现在是一个双目失明的残疾人,以后谁来照顾妻儿老小……
  “官司打了近两年多,两次一审判决,两次发回重审,但至今还没有结果。”记者在梁中秋提供的一份欠条上看到,梁中秋从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期间共借李传才18770元。三年来他共负债近4万元。
  三年来打官司的艰辛历程,梁中秋遭遇了太多太多。可是他一直没有放弃,定要讨回公道。
  数年来,梁中秋拖着重病的身体,从村到乡、到县、到地区、到省城,不知来回走了多少次,行程数千里。别人走一个小时的路,我可能要走一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3年9月的一天,他从县里回家,由于眼睛看不见,脚被一根绳子套住,将他绊倒滚下10多米远的水田里,后来被附近的老乡发现,才把他扶回家。
  梁中秋说:“2004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我在上访的路。一位村里人告诉我,女儿发高烧,我必须连夜赶到家。回家途中因为路滑我摔倒滚下5米深的山沟,伤口疼痛得无法站起来。那时冰天雪地,路上没有行人。妻子看我久久没有回到家,一路叫着我的名字四处寻找,幸好那时我还能说话,妻子才在山沟里找到我……”讲到这里,梁中秋又开始抽泣。
  “今年6月6日,我从黔西来贵阳。县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县法院的两次判决我都赢了。但二审法院一次又一次的‘重审’使我几乎失去了信心。我想到省城去寻找一些帮助,因为没钱坐车,只好走路。我走到一个加油站附近,一个好心人送了我4个红薯并告诉我,摸着高速公路的护栏一直走下去,就可以到贵阳了。我摸着高速公路的护栏一步一步走,累了歇一会儿,饿了就吃好心人送的红薯,困了在地上睡一会儿。三天后的6月9日我才走到贵阳,鞋走破了,脚走肿了……我的命真苦啊!说到这,这位山里汉子的哭声撕心裂肺……
  一个眼睛几乎看不见的人在山路上走、在公路上行,在茫茫的大街上一步一步地挪,其中的艰辛与困苦是常人无法想像的。但梁中秋说,虽然自己眼前一片漆黑,看不见阳光的灿烂,但是心中充满了无限的希望,他相信法律是神圣和公正的,只是他不知道,这样漫长的等待还要持续多久?他所期待的公道要什么时候才有结果?
  本报将密切关注此案。

链接: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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