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伤亡事故严重和职业病恶化的状况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民革中央  作者: 点击:112次
 

  一、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了科学的发展战略,加强了劳动保护立法,实施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了包括法规标准、综合规划、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科研情报等项内容,结构较为合理的劳动保护体系。

  工业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有较大进展。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其中不少已形成成熟的规章制度。部分大型“三资”企业,不但引进了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安全防护装置先进,同时也引进了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乡镇工业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地区,逐渐重视企业安全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注重乡镇企业安全卫生立法的重要性,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积极探索乡镇工业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法。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工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不断改善,工伤事故有所控制。“七五”期间,全国县以上国营、集体工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重伤人数分别比“六五”期间下降9.53%和37.95%。

  但是,由于我国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国家底子薄,投入少,企业管理水平低,职工素质差,加之技术改造缓慢,因此,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并没有根本好转,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仍相当严重。自1992年下半年以来,各类灾害事故明显上升,工业企业伤亡事故增加;矿山重大、特大事故上升;“三资”企业事故频繁;职业危害“转嫁”的行为严重;乡镇企业重大事故猛增;火灾、交通事故不断发生。进入1993年,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特大事故连续发生,许多地区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这种势头如不尽快控制,可能会再度出现全国范围内的事故高峰,影响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与发展。

  1.伤亡大。“七五”期间各类事故死亡达410884人,平均每年约死亡82176人;1991年死亡87960人;1992年死亡95445人,千人死亡率大大超过国外工业发达国家,比一些发展中国家都严重。尤其是矿山事故,1992年全国矿山企业死亡9683人,是世界各国死亡人数合计的4倍多,印度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1。我国百万吨死亡率统配煤矿为1.05;全国地方国有煤矿为4.40;全国乡镇煤矿为13.43;全国个体煤矿为34.3。煤矿恶性事故尤其频繁,近年来,平均每两年发生一起死亡100人以上事故,平均每六天就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平均不到一天就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事故。而且仍在上升,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1—11月份,全国矿山企业死亡9318人,比去年同期上升6.13%。

  1993年1—11月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到57000多人,比去年同期增加8%;全国铁路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人数已达9365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2.5%,发生道口撞机动车事故死亡1000余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9.9%。1993年共发生火灾38094起,造成2467人死亡,597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2亿元,死亡、受伤和经济损失分别上升了27.4%、76.4%和62.3%。是解放以来损失最为严重的一年。1993年前8个月,全国民航系统共发生一等事故两起,二等事故一起,发生飞行事故征候84起,比去年同期增加37.7%;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1—11月份,全国工业企业死亡17544人,比去年同期死亡人数上升8.13%。

  2.重大特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去年1月31日,辽宁新民铁路道口撞车事故,死亡65人;2月14日,河北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死亡82人;6月26日,河南郑州新技术开发区食品添加剂厂发生爆炸,死亡27人;7月10日,北京开往成都的163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死亡40人;7月23日,西北航空公司一架客机在银川起飞时失事,死亡59人;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死亡15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8月5日,山东临沂市罗庄镇龙山煤矿发生淹井事故,死亡53人;8月12日,北京隆福商业大厦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两千多万元;8月27日,青海省沟后水库发生垮坝事故,死亡288人,失踪40人,直接经济损失1.53亿元;9月28日,河北“赵48井”发生井喷,造成硫化氢气体扩散,死亡7人,中毒460人,22.6万村民被紧急疏散;10月10日,湖南怀化地区孝坪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2人;10月11日,黑龙江鸡西保合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0人;10日17日,四川峨嵋山市一渡船超载触礁,失踪17人,10月18日,江苏徐州市大刘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死亡40人;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乔利乡一无证无照渡船超载翻沉,死亡2人,失踪23人;10月27日,山西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11月8日,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一大客车翻车,死亡17人;11月19日,深圳市葵涌镇致丽工艺厂发生火灾,死亡84人;11月29日,山东枣庄市黄贝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29人;12月13日,福州市高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死亡61人。以上事故表明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3.职业病严重情况仍在恶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发展初期,劳动卫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以职业病为例,我国仅尘肺病一项就有47万多病人,另有可疑尘肺50多万人。新发尘肺病人每年以1.5—2万的幅度上升。全国平均每年发生急性、慢性职业中毒1万余人,农村农药中毒十余万人。我国工业生产中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3380多万人,占职工人数的30%。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新职业危害更值得我们注意,特别是职业危害转嫁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职业危害是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我国重工业基地辽宁省,有毒有害作业的厂矿有1.3万个,其中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近200万人,占职工总数近三分之一,其中职业病患者已占尘毒作业职工的十分之一。现在因尘毒导致职业病的职工工龄已由过去的20年缩短到5—6年。据对鞍山、抚顺、大连等市调查,已有1116名30岁左右的青工患了尘肺病。1992年10月,据对贵州、广东、山东、山西、浙江、上海等六省市调查,自50年代初至1991年底,仅尘肺病一项,六省市已累计发病80630人。其中死亡19329人,平均每年死亡2300多人。太原钢铁公司焦化厂焦炉工人肺癌死亡率高达237.09%,比太原市城市居民肺癌死亡率高15倍。煤炭系统的情况最为严重,县以上煤矿粉尘作业人员总数已超过250万人,患病率高达8.55%,尘肺病人累计达21万人,占世界煤工尘肺总数的50%以上。职业病死亡明显高于人身伤亡事故所致的工伤死亡。上海市1986—1989年对20个工厂统计,职业病死亡人数是事故死亡人数的2.89倍。据冶金部统计,1987年该系统尘肺病死亡职工2837人,是当年因工死亡人数的2.9倍。有色冶金系统,每年矽肺和疑似矽肺病1000人左右,患职业肿瘤和职业中毒职工2000人左右,每年死于矽肺、肿瘤和职业中毒的职工约2800人,是该系统因工死亡人数的4倍多。山西大同矿务局职业病死亡与工伤死亡之比是4∶1。

  乡镇企业使广大农民摆脱贫困走上了致富道路,但与此同时,职业危害正在从城市转嫁到农村,从发达地区转嫁到发展中地区;职业病正在威胁着广大乡镇企业职工的健康。如国营上海宝履皮鞋厂,于1982年未经劳动和卫生部门监督审核同意,擅自将皮鞋加工任务发包给南汇县盐仑乡立新皮鞋厂等六厂。由于使用纯苯作溶剂配胶,农民工在毫无防护设施的简陋房屋内超负荷计件劳动(每天工作12—16小时),至1985年,先后发生苯中毒36例,可疑患者和贫血病人145例。上海县马桥乡铅冶炼厂在没有通风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以汽车废蓄电池为原料炼铅,200名职工中每年发生铅中毒或需排铅治疗者占32%。贵州一些农民采用最原始的工艺炼汞、炼砷、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员中毒。思南县从事砷作业的农民中98.6%出现砷中毒。土法炼砷对妇女及其后代的影响更加严重,从事炼砷的妇女有84%的人月经紊乱,12%的人发生流产、早产和死产,新生儿死亡率明显增高。温州市目前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鞋类厂家共有4000多家,从业人员约有10多万人。据卫生部门对全市鞋类生产现场苯浓度测定,超标率已达73%左右,因苯中毒而死亡的人数,1993年4月份以来呈直线上升趋势。目前住院病人有14例,已死亡7人。其中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才18岁。而1980年—1985年,温州市临床确诊死于慢性苯中毒者仅为4人,该市乐清县工艺鞋厂5名女工工作6—10个月就患了苯中毒所致的中度与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据专家预测,到2000年将进入乡镇企业职业病的高发期。

  “三资”企业的职业危害已开始暴露,加强管理势在必行。1992年上半年,珠海市三家外资玩具厂先后发生数起二氯乙烷和甲苯、二甲苯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到81例,其中,8例属中毒性脑病,4例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温州市达得利箱包厂,工人们在无任何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下从事高频及强噪声作业,喷刷含苯粘合剂。据了解,有的“三资”企业发生中毒后,便立即解雇患病工人。由于“三资”企业发展时间不长,许多潜在危害还没有真正暴露出来。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包括停工停产、设备再投资、事故抢救处理、抚恤等)。1990年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6亿元,1991年为4.2亿元,1992年达5亿元。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90年达5亿元,1991年为52亿元,1992年达6.9亿元,1992年11月,南方航空公司波音737飞机撞山粉碎性解体,损失达3700万美元。1993年8月,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这些伤亡事故再加上死伤人员赔偿等,经济损失则更为严重。

  据不完全估算,全国每年仅因尘肺一项,国家就要损失50多亿元(按1986年价格估算)。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对该局20个工厂尘肺病资料进行分析,每个尘肺病人每年平均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达34982元。山西大同矿务局一个企业有尘肺病人9522人,其中1796人已经死亡。据该企业初步估算,自1957年以来,因尘肺病人的医药、疗养、生活补助、营养、抚恤、丧葬开支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价值损失就达13.2亿元。阳泉市硫铁矿公司有职工4700多人,其中尘肺病人1600多人,平均每两个健康职工要负担一名尘肺病人。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亏损,而每年因尘肺病人的各种费用造成的营业外支出达259万元。据阳泉市政府估算,该市每年因尘肺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该市每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5.各类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据调查,全国目前还存在140多个特大事故隐患,其中包括爆炸火灾、矿山事故和交通水路等方面,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当前经济实力的制约尚无彻底消除隐患的根本措施,这些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造成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方针没有得到落实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不能正确处理劳动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些经营领导者,在其承包期及任职期间对安全生产采取了应付态度。所谓“一年见效的事拼命干,二年见效的事懒得干,三年见效的事不去干”的短期行为,把劳动保护的工作当做“可干可不干”的事,忽视安全管理,撤并了安全管理机构,减少了安全管理人员。据一项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全国有50%左右的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放松安全管理,有的甚至放弃了安全管理工作,使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管理办法等形同虚设;在制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资金时,忽视安全措施计划和资金的投入,使生产现场的各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签定承包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没有安全的内容和要求;一些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忽视安全生产立项和“三同时”审查验收。乡镇、“三资”企业存在着竭泽而渔、急功近利的行为。在一些外商企业集中的地区,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急于改变落后面藐,片面强调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对投资者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过于迁就,不敢依法提出要求,在生产投资和厂房等基本建设中忽视安全配套设施的投入,一些政府部门只想管经济不想管安全。很多乡镇、“三资”企业在未经安全卫生立项审批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一些乡镇、“三资”企业的投资者急于赚到更大的利润,对劳动安全措施不投入或少投入,使一些企业缺少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工伤事故不断,劳动环境恶劣,有害工人健康。一些国内国外明令禁止或污染严重、危害大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从境外转嫁进来,造成严重后果。一些企业经营者利用部分企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工更多挣钱的心理,以及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弱点,对他们实行大强度、长时间、不安全不卫生的劳动制度。在这些企业中,普遍严重忽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多数企业没有女工卫生设施,工作时间长,甚至没有星期天,严重危害着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2.安全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安全卫生方面的母法——《劳动保护法》。国家劳动保护法规迟迟未出台,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从1981年就开始制订国家劳动保护条例,1987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局,至今未出台,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影响很大:其一,由于有子法无母法,有地方法无中央法,致使地方和企业在执行已颁布的法规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出现问题和矛盾不好解决,影响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制进程的执法效力;其二,由于没有国家级法规,各部门职责不清,各自为政,相互扯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察权力、范围,由于没有颁布,无法可依,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安全监察制度就没有坚实的基础,工作难以开展。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兴起,劳动保护立法更显不足。特别是“三资”企业,出现不执行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象。而我国中外合资的有关法律又缺乏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给执法带来困难。现行的法规,多数只适用于乡镇以上的企业,对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安全卫生缺乏针对性强的法律制约。

  3.没有资金用来改善劳动条件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上不了国民经济计划。从“六五”到“七五”劳动保护发展和措施计划多次上报,多次被砍掉。“八五”计划中虽然在宏观上有要求,但具体项目一个也没列上,因而,各地政府部门的经济计划也很少有列入的。到了企业更是难办,发生了特大事故就给钱,不发生事故即使隐患再严重也没有钱。50年代在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作为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费用的规定,很少认真执行。原来各地还抽上来集中使用,解决些问题,技措经费使用权力下放后,基本落空多被挪作他用。一些企业的劳动条件恶劣,技术装备落后没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总而言之,一是从中央到省市至企业财政计划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很少,有计划逐年重点解决安全生产欠账的要求往往落空,一些非常严重的隐患也由于资金不足难以彻底解决,事故发生后才醒悟。我国每年近一百亿的伤亡事故、职业病经济损失,如果能拿出十分之一逐年解决也会扭转如此恶化的局面。二是安全监察业务经费不落实。近几年,部分省市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事故监察采用经济制裁手段,所罚款金额全部上交财政,这是对的。但许多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经费相当困难,事故发生后,无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检测仪器、设备还相当落后。

  4.法制不严、姑息责任

  我国对发生事故、造成国家严重损失的,在刑法上有规定,各地政府也有规定,但是难以依法执行。往往法不责领导。50年代周总理曾主持严肃处理了河南宜洛煤矿爆炸事故和铁道部撞车事故,为此河南省长吴芝圃和铁道部长藤代远都受过处分或自请处分。70年代国务院也曾严肃处理过“渤海二号”翻沉事故,石油部长宋振明自请处分,都引起了社会的震动,党的威信不但没有因此受到损害,反而提高了。更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也使许多政府部门领导和企业生产指挥者受到了教育,引起了重视。近几年来,大事故接连不断,但处理很难,发生事故后,推卸责任,处理时手软,怕得罪人。姑息为患,致使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并未引起警惕吸取教训。

  5.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劳动力需求巨增,从生产管理者到生产工人都面临着提高安全卫生素质的问题。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管理者大多是刚脱离农业,缺乏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而工人也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由于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素质不高,制约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多数未经过正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用工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职工流动性大,换岗人员多,有些职工不进行培训就上岗,甚至调到特种作业上岗。由于培训教育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管理者和职工的安全卫生知识水平和管理企业水平普遍下降。


  三、几点建议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今年起,宏观领域中的财税、金融、计划、投资以及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和价格改革等将同时配套进行,这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几项关键性的改革。与此同时,须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1.完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顺利完成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减少在变革中对社会造成的某些震荡和不安全因素。改革开改的大局能够稳定的发展,就不能不注意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对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近几年来,在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上有了明显的进展。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已有80项,其中国务院颁布的24项,劳动部及其与有关部门共同颁布的56项。这些法规对于确立、保障和调整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保护法律关系,引导和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确认和维护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监察工作制度;规范和支持产业部门安全管理和工会组织群众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还是很不完善的,特别是缺少全国性的劳动保护法,这必然给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国务院尽快颁布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条例》,使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颁布,会进一步明确部门、行业、企业监察、管理的职责,大家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充实监察人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立法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监督检查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劳动部门是执法监督部门,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1983年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门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充实监察人员,还特批了六千名劳动安全监察干部的编制。至今这支监察队伍已发展到近两万人,县以上劳动部门都建立了监察机构。但个别地区、部门对安全监察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深刻,重视不够,支持不力。甚至有的地方擅自规定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到企业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需由政府批准,并要持政府发的许可证。这种做法与国家现行的安全法规相违背,应立即纠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化政府管理职能的措施予以高度重视。

  3.研究确定安全生产方面新的经济技术政策

  建议在“八五”计划中补上安全生产发展技术措施计划,以有计划地解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恶化的问题。同时,建议对劳动部的劳动保护事业经费予以适当的考虑。对地方劳动安全监察经费希望能够给政策,列入财政予算科目,明确数目,请地方财政加以落实。

  为促使企业尽早解决事故隐患多,职业危害严重的问题,在减免调节税收时,优先考虑设备条件差,不安全,职业病发病率高又无资金予以解决的老厂,以利于自身技术改造;对更新改造资金少、负担重的老企业适当提高折旧率和大修基金比例,以筹集资金,恢复安全生产后劲;在部分工业城市和行业部门,根据需求状况实际把新建现代化企业和老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资料折旧费予以适当调整,筹集其中部分集中使用,改变需改造的没钱,日子好过的挪用的贫富不均状况;对积极进行尘毒治理和安全技术整改,由此多创造利润的企业和项目,一是照顾低息贷款数量,二是对所得效益实行部分或定期让利政策,以调动企业积极性。

  4.严肃处理重大恶性责任事故

  对于发生的重大恶性事故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尤其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影响极坏的特大恶性事故,除对直接责任者绳之以法外,应追查主管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今后不管是张三还是李四,谁违法就办谁。出了事故,就要抓事故责任者,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要让他知道,不搞安全生产,不仅日子不好过,连乌纱帽也保不住。以教育管理者,领导者绝不可忽视安全生产。

  5.加强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职工转岗增多,应加强对这部分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新岗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对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都有一个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提高安全素质的问题,要重视对这部分人的劳动保护法律、劳动保护科学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要利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手段如电视、电影、电台、报纸和杂志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要加强宣传的力度,要让宣传触目惊心。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注释:

  1.民革中央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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