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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深圳关外工人打劳动官司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发布时间:2016-04-08来源:劳动法俱乐部 作者: 点击:93次
  深圳经济特区明日将扩展至龙岗和宝安区,为了解决“一市两法”来带的困扰,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草案)》,根据《决定》,在此前通过的先行有效的120项特区法规中,有101项特区法规自明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在内。

  同样是劳务工,但在特区内外享受的法律保护却有区别。在此次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特区法规扩容适用决定中,涉及广大劳动者就业、社保待遇的法律法规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七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已参照了特区内执行,关内外劳动者参保等各方面实行的是“一套标准”。而其他只适用于特区的条例,特区外执行的是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廖翌宏表示,“一市两法”破解后,关外劳动者向老板讨欠付工资就不用再愁律师费了,“我们遇到差别待遇很多案例,按照条例,工人向用人单位追讨欠薪,律师费由单位负责,但关外的工人却要自己掏钱。”

  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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