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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早期的“劳动保护”立法实践(2012.12)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劳动保护》2012年11-12期 作者:周超 点击:268次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即将“劳动保护”列为党的奋斗目标之一。让我们共同回顾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保护”立法实践的一段历史。本文分上、下两期连载。


  旧中国工人恶劣的劳动条件


  1840年6月,当时称霸世界的英国,为保护它对中国的鸦片走私权利和把中国变成其掠夺资源、倾销产品的殖民地市场,发动了鸦片战争。由于清王朝的昏庸无能和投降派的卖国活动,在帝国主义列强的炮舰威逼下,清政府先是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英《南京条约》,随后在美国、法国的胁迫下,又分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随后,欧洲的其他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据此取得了同样的特权。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日本等帝国主义列强进一步加大对中国的资本输出,纷纷在我国一些通商的大城市设立工厂、开办矿山,疯狂掠夺资源。
  在中国封建经济分解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19世纪70年代,中国民族资本工业开始兴起,首先出现的是船舶修造业、缫丝业,继而又有了火柴、造纸、印刷等工业。清政府为扩大税源,解决财政危机,放宽了对民间设厂的限制,19世纪末,中国民族工业有了初步发展。
  那时的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任帝国主义列强宰割,国弱民贫,民不聊生,内外交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苦大众深受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官僚资产阶级的三座大山压迫,政治上没有地位,生活上极其困苦。据当时的农商部不完全统计,20世纪20年代初,全国的工人已达200万人左右。工人的劳动条件异常恶劣,厂房简陋狭窄、机器排列拥挤,传动带、齿轮缺乏防护装置,有的作坊甚至做工、吃饭、睡觉、便溺都挤在一个空间内。
  搬运装卸作业非常原始,大多采用人工肩扛背驮,单人肩扛的货包超过100公斤。封建把头雇用搬运工人的标准,以能背100公斤的货包、快步行走50米腿不打颤、人不喘气为合格。不少搬运工人被沉重的货包压得脊椎与腰肌伤残。
  女工受压迫尤其深重,她们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旧纺织业一些工厂对女工实行残酷的包身制,妇女一旦进入纺织厂做工,就失去了生活的自由,一切都要由厂方管制。女工一旦怀孕,就会被解雇。因此,女工在结婚怀孕后,只好紧扎腹部或打胎,往往造成胎儿的畸形,甚至因难产导致本人死亡。许多工厂实行下班搜身的制度,女工尤其是青年女工,常常遭到资本家和包工头的人身侮辱。缫丝车间温度高、湿度大、通风不良、光线阴暗、空气污浊,据20世纪20年代上海杨树浦工业医院记载,女工们由于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流产、死产、难产或把婴儿生产在机器旁的悲惨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未成年工的工资极低,又容易驱使,所以资本家都乐意雇用。据当时的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1918年的统计,五金业未成年工占全部职工的47.8%,玻璃行业占30%。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不仅要起早摸黑地从事生产劳动,而且还要为资本家当家庭奴仆,买菜、烧饭、洗衣、扫地等一切杂活都得干,稍不称意,就要受到责骂和鞭打。因此,绝大多数未成年工面黄肌瘦,发育不良。查阅那个时代的《申报》《捷报》等报刊,对上述均有报道,种种困苦难以尽述。
  当时矿山生产大多采用手工采矿和人力运输等笨重的体力劳动,或采用牲畜作为人力运输的辅助工具。即使是英帝国主义在唐山开设的规模最大的开滦煤矿,井下运输工人每班也要走40公里。井下不仅没有足够的通风和照明,甚至根本没有防尘措施。全国的煤矿中有70%靠自然通风,井下工人每人每分钟最多只能得到1立方米的空气,等于最低限度需要的1/4。几乎所有煤矿都缺少安全设施。采煤多为落后的高落式,随时随地都有冒顶塌陷的危险。生产中也时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据有关资料对1912-1927年部分煤矿的不完全统计,抚顺煤矿1916年产煤217万5 839吨,死亡1124人,伤4155人,仅百万吨死亡率就高达516.6;1920年本溪湖煤铁公司百万吨死亡率竟高达664。1920年10月14日唐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一次就死亡矿工434人。
  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中央工厂检查处于1934年、1935年第一次公布了全国工业灾害(事故)统计资料,这些数据在今天看来虽然十分粗糙,但毕竟反映了那一年代的部分状况。该统计指出,按工业灾害发生的原因,一半由于工厂缺乏安全卫生设备,一半由于工人疏忽不慎或不遵训示所致;但亦有物质本身含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而引发。其中有关上海的资料反映,1935年上海工厂共发生各类工业灾害2 254次,死亡325人,受伤2 496人(不包括当时租界内企业的职工伤亡数字)。
  劳动时间长,且没有休假,这是旧中国工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1920年《新青年》第七卷第六号(劳动节纪念专号)及第八期第一号作了这样的记载:“上海:纺织业12小时,织布业13.5—15小时,缫丝业12~14小时,电器业10—12小时;北京:印刷业10小时;天津:造币厂10小时;唐山京奉路制造厂10小时。”
  当时,各地矿业工作时间多为10—12小时。开滦煤矿名义上是三班轮流,每班8小时。但因工资很低,工人为了养活自己,不得不加班加点,矿工们常连上两班,工作16小时。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即将“劳动保护”列为党的奋斗目标之一


  1921年,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后,为了全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领导中国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开展了推翻“三座大山”压迫的民主革命斗争,在各个历史阶段,为全中国人民争得人权,将维护最广大劳动者的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为此前赴后继,不惜流血牺牲。
  例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劳动大会,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大纲》,并动员全国工人广泛开展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第19条中即有要求企业主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改善劳动条件,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童工等“劳动保护”内容。1922年7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发表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其中提出“在工厂设立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保护女工及儿童”的要求。会议提出8小时工作制,反对一切虐待,改善女工生活,取消包工制,实行劳动保险等与劳动保护有关的要求和任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22年的安源煤矿工人大罢工、开滦工人大罢工和1923年2月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以及1925年2月的上海日本纱厂的4万多工人大罢工等工人运动,都把“改善劳动条件”“不愿做牛马,要做人”作为斗争的主要口号和内容。
  1925年5月1~9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举行的全国第二次劳动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并在大会的决议案中,首次提出“劳动保护”。
  1929年1月14日,毛泽东、朱德、陈毅等率领红四军从井冈山出发向赣南、闽西进军,开辟了以瑞金为中心的革命根据地,亦称中央苏区。随着反围剿的胜利,1931年赣南、闽西苏区扩展到21个县(市),总人口250万人。
  1929年10月2日,闽西苏维埃政权在上杭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问题”九条;1930年2月6~9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永定县苏维埃政权召开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永定《保护劳动法》,与上述闽西上杭县的要求相仿。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龙岩召开,在以往劳动法令的基础上,通过了闽西《劳动法案》。这个《劳动法案》较前面两个法令更为完备,共有9章82条。除总纲外,还专门针对工厂、商店、工场作坊、自由手工业、运输业等不同行业中的青工、女工、失业工人等不同类型工人,制订了相应的条例规定,包括工人疾病死伤,其医药费、抚恤费由厂主供给;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内不做工,工资照发,青年工人不做有害身体之工等,开始有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苏维埃劳动法”的颁布与修正


  在1931年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统治中央以后,其“左”倾的一套方针、政策贯彻到各个方面,在中央苏区尤为突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苏维埃劳动法”,共计12章75条),是在共产国际帮助下,以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劳动法》为蓝本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要改善工人阶级的劳动与生活状况,反对雇主对工人的压迫,限制对工人的剥削,体现了保障工人阶级的权益和工会组织的权利。
  该法在劳动保护方面,如第44~47条规定:“所有机器须设置防护器,未经劳动检查机关检查与适当防护器的设置,不得增设新机器。所有企业必须发给工人工作专门衣服。特别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须供给工人特别保护衣服及其他保护物(如护眼器、面具、呼吸器、肥皂、特殊保健食品如肉类与牛乳),在有毒企业内供给消毒药品或器具,定期对工人进行身体检查。”
  第56、57条还规定了劳动检查员认为某企业有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及生命者,有封闭该企业之权。所有(劳动者)受雇佣后在工作中得的职业病与职业遇险(发生事故)相同,应全部抚恤之。”
  在第34~37条中规定,禁止女工、青工、童工进行有毒及矿场、登高、地下作业,禁止负重超过20公斤内工作;必须用女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常时2/3;怀孕和哺乳女工不做夜工等。规定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并通过法定的雇佣手续和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职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苏维埃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工人的生产、革命积极性,支援了革命战争。但由于是照搬照抄苏联的,按大城市工人阶级的状况和要求,制定了许多过高过“左”的条文,没有从中国当时的苏区实际出发。如在《工作时间》一章中,除继续规定成年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青工不得超过6小时、童工不得超过4小时之外,还规定井下矿工及接触铅锌等有毒性工作,每日工作须减至6小时以下,夜班要比日班减少1小时。在《休息时间》一章中,除保留了每周连续休息42小时、工作半年以上的至少休假2周,工资照发,休息日和节假日前一天的工作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等规定外,增加了每日法定工作时间内“包括0.5小时~1小时的吃饭时间”,并在每年8个统一规定的“纪念日和节日”休假外,还规定“各级劳动部得商同当地的总工会按当地情形规定地方纪念日作为特别休息日,休息和纪念日的工资照发。”在《劳动保护》一章中规定:无论何种企业均须发给工人工作服;工人参加苏维埃和工会的会议等各种公务活动,“无论时间之久暂,都不得克扣工资”“由工厂出费建筑工人宿舍,无代价的分给工人及其家庭”等。所有以上这些待遇过高的规定,都是当时苏区公私经济承受不了的。特别是“苏维埃劳动法”在《总则》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两章中,都规定“无论何种已生效和未生效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契约,倘其劳动条件比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件恶劣者,皆不发生效力”。这就使得在执行“苏维埃劳动法”中只能更“左”,不能根据苏区的实际情况有所变通。
  而苏区多处在山区或几省交界的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只有规模不大的手工业和小作坊,劳动时间很难作固定的规定。“苏维埃劳动法”贯彻之初,各根据地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就发现了其中有不少规定不符合实际,因此在工作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但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正确意见和做法不仅不被肯定,反而遭到打击、压制,被戴上“行会主义、工团主义”帽子,以至不顾苏区经济承受能力,盲目追求过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左”倾错误做法,在各苏区急剧发展起来。各地发动群众在订立的《经济斗争纲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甚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在实现这些过高要求的斗争中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动,如:对私人雇主实行扣押、监禁、罚款、戴高帽子游街示众、没收货物财产、任意怠工罢工、强迫介绍失业工人工作等。
  各苏区,特别是中央苏区在“苏维埃劳动法”执行中发生的上述“左”的错误,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各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导致城镇手工业和店铺大多倒闭,苏区经济更加困难,失业工人继续增加;苏维埃国家企业执行“苏维埃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时、劳保福利等过高规定,使这些军需民用的工业遭受了打击,不利于根据地的建设和革命战争的发展;在师徒关系上,按劳资关系对待,在学徒工资待遇等方面规定了过高条件。
  1933年初,中共临时中央和全国总工会迁入中央苏区后,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常委张闻天,临时中央政治局兼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党团书记陈云和政治局委员、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刘少奇等领导人,发现“苏维埃劳动法”执行中的“左”倾错误,造成了苏区经济遭到破坏,工人失业增加,工农关系紧张,军需民用物资供应困难的严重局面,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1933年3月28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38次例会,决定修改“苏维埃劳动法”,使之适应苏区的实际条件。
  1933年5月1日,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在刘少奇的主持下,讨论了纠正“左”倾错误,正确贯彻执行“苏维埃劳动法”的问题,通过了符合苏区实际条件的正确的工人经济斗争决议和工人要求纲领,并讨论了已由临时中央政府起草的《劳动法修正草案》,决定在各苏区开始试行。各地普遍开展了检查纠正经济斗争中,要求过高等“左”倾错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贯彻“苏维埃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改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群众运动。
  为了纠正“苏维埃劳动法”执行中的错误,刘少奇、陈云等全国总工会领导人,一到苏区就深入到瑞金、汀州等地工会和工人群众中,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开会、指导工作和报刊宣传等各种方式,教育工会干部和工人群众,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克服经济主义和片面福利观点,纠正经济斗争和“苏维埃劳动法”执行中的“左”倾错误。特别是在1933年4~7月,张闻天、陈云、刘少奇等在苏区党的《斗争》和《苏区工人》等报刊上,先后发表了一系列的重要文章,从理论政策上批评了工人经济斗争中的“左”倾错误,系统阐明了正确的劳动政策问题。
  1933年10月15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正式公布了经过修正的新的“苏维埃劳动法”,共计15章112条。它保留了原“苏维埃劳动法”的各项重要条款,并规定得更加详细、具体。取消了所有企业都要发给工人工作服,防止把劳动防护用品变成福利。其中的第九章《劳动保护》只有4条,使劳动保护定义得到了界定。还规定了保护劳动的现行法令,由政府劳动部所属劳动检查机关监督执行,劳动检查员于一定期间内,由职工会的会议选举,呈请当地劳动部批准。劳动检查机关的职权范围,由中央劳动部条例颁布。职工会的各级委员可持证到任何企业、机关、商店,视察一切工作场所,单列到了新法职工会的第113条中。从指导思想上来看,新的“苏维埃劳动法”仍然是准备在取得以城市为中心的一省、几省,以至全国胜利后,准备在大城市中执行的。但它在许多重要条款上,增加了可根据苏区实际情况灵活执行的规定,从而为各苏区纠正和避免因机械执行“苏维埃劳动法”而产生“左”倾错误,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新“苏维埃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克服了苏区工人经济斗争中的“左”倾错误,促进了苏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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