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权不容漠视 (2005.9.27)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作者: 点击:112次
尽管《职业病防治法》实行已3年有余,但吉林省的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减少、甚至不愿在劳动防护用品上投资;而从业人员因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自身维权意识差,结果成了职业病的受害者——????今年全国职业病防治电话会议指出,自上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以来,已累计报告尘肺病人58万多例,其中…尽管《职业病防治法》实行已3年有余,但吉林省的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减少、甚至不愿在劳动防护用品上投资;而从业人员因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自身维权意识差,结果成了职业病的受害者——????

今年全国职业病防治电话会议指出,自上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以来,已累计报告尘肺病人58万多例,其中死亡14万例,现有尘肺病人44万多例,每年新增尘肺病例1万多例。全国每年报告的职业中毒和生产性农药中毒近3万例,中毒死亡数约1500例……由于职业病具有种类多、发病高、危害强、治愈难等特点,已成为威胁职工健康安全的“头号杀手”。

尽管2002年5月1日国家颁布《职业病防治法》,3年多来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全新的进展,但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近日,记者在长春市采访,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忽视对职业病的防治,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主:不把防范当回事

在长春郊外的一家石料加工企业,记者看到几名工人正轮流打磨一块大理石。粉尘弥漫,但他们都没有戴任何防护用具,打磨声与人的咳嗽声混杂在一起……工人袁凯说:“干完一天活儿,头发、鼻孔、衣服全身都是白的,吐痰时痰里都是粉尘。”当记者问他们企业是否给提供防护用品时,工人们撇着嘴说,个人买卖,老板抠着呢,不欠工钱就不错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而这样的规定企业经营者是否都能执行?这家石料加工企业的一位冯主任说:“现在单位资金很紧张,没有更多的钱买劳动防护用品。”

记者了解到,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防治责任,不为职工进行体检、不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从而导致职业病高发不止。

在长春职业病医院的病案登记中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字:从2002年9月~2009年8月,被该院鉴定为职业病的患者中,苯中毒12例、一氧化碳中毒1例、汽油中毒4例……总计21例。

吉林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到2003年9月30日,全省共有有毒有害厂矿2199家,职工34.9万人,其中在有害环境下作业的就有10.4万人。吉林省目前有数千名职业病患者,而潜在职业病患者的数量更大。在《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各级卫生监管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都进行了定期监管,发现至少有30%的企业需要整改。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9月初,在九台市一家开采企业记者看到这样的场景:正在开采青石的人,没戴任何防护面具。飞起的青石细沫四处飘着……工作一会儿,工人就用水洗一下脸,这样可以“防止细沫进鼻子……”当记者问他们是否知道这样容易得尘肺病时,工人们一脸漠然。

据长春市职业病医院医生王维先介绍,职业病潜伏期较长,是造成从业人员麻痹大意的重要原因。不少工人在从业期间没有察觉出不适症状,但当其离岗几年后,病症就发生了。李玉武曾是一名煤矿工人,在岗期间他没感到有任何反应。几年后,他经常出现胸闷、乏力、咳嗽等症状,后被诊断为尘肺病。

职业病的防治除企业执行不力外,劳动者自身防护意识差也是导致患病死亡的重要原因。记者发现,由于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所以他们根本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医院:难言之隐多多

在职业病防治过程

中,卫生部门也有他们的难言之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吉林省只有省职业病防治医院、长春市职业医院、吉林市职业病医院三家职业病专业医院,医院床位总共才几百张,医护人员也十分缺乏,这使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捉襟见肘。

据一些医生说,他们在对企业职业病调查中发现,在一些企业,环境恶劣的工种被越来越多的合同工、临时工所承担,企业主利用慢性职业病具有晚发性和潜伏性长的特点,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限定在职业病病状出现之前,将恶果转嫁。

长春职业病医院主任周凯辉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安全。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要积极参加到防治工作中来。企业要积极为从业人员做好岗前、岗中及岗后的体检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发现从业人员有职业病症状时,要及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以确保身体的健康安全。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

吉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金玮认为,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劳动保护工作作为维护劳动者生命的重要大事来抓,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违法的行为坚决查处。用工单位应维护劳动者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益,让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对职业病防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用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从源头上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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