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食品厂工人起诉社保局,撤消非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 点击:109次

  19岁的桂某在武侯区一食品厂上班时,因不慎将一木块丢入车间烘烤箱内,他用手去捡时被严重烫伤。负责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为桂某不符合工伤条件,桂某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昨日,武侯法院介绍,该案已判决,法院认为桂某符合工伤条件,撤销了人社局的非工伤认定,桂某是否为工伤将被重新认定。

  2008年12月28日,桂某由于寒冷烤手时,误将一木块掉入烤箱内。桂某赶紧用手去捡,左手被严重烫伤。2009年,桂某没有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该局认为,桂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年12月,桂某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所收集的证据反映出桂某在食品厂确定的加班时间,在该厂厂房内,因拾捡掉入烘烤箱内的木块而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人社局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桂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认定桂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被撤销,因此法院对桂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工伤认定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而“工作原因”又是工伤认定中最为棘手、最难把握的关键问题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伤认定构成要件作狭隘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适当放宽尺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对于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充分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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