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龙湾区尘肺病事件始末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枣庄卫生监督网 作者:韩怀忠  点击:136次

  震惊国内的温州市龙湾区尘肺病事件虽然已被曝光3年多了,但事件的处理仍在进行中,最近又传来消息,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的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前所长陈光谊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此起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尤其是卫生监督同行的关注。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事件的相关情况,笔者参考媒体的报道,对事件来龙去脉作一回顾。

卫生执法人员被追究 


  2004年5月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一期“救救他们的肺”的专题节目,节目中引用了一组来自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数据,该区1000多家企业中,有职业病危害的达630余家。该期节目还披露,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多达1万余人,大都是来自四川、重庆等地的外来农民工,这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多都没安排农民工进行定期体检,更没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在节目中,龙湾区卫生监督所的负责人承认,在这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中,对其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和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的微乎其微。该期《焦点访谈》矛头直指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其明知企业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节目播出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浙江省和温州市的有关部门闻风而动,又是发文件、又是开会议,并且在没有对这些农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伤性质认定以及没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由基层政府的公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私营企业老板与劳动者进行赔偿调解。所有这些,被许多当事人认为是迫于上级、公众和媒体的压力,为了平息事态,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这些措施自然也会使患病农民工满意,结果是后续上访和诉讼不断,劳资纠纷不断升级,最终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此案,并以龙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为重点,立案侦察其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

  根据立案侦察的结果,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龙湾区有近 600 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安全隐患,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的龙湾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负责人张维虎没有认真履行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责任,使得龙湾区部分工厂职业病危害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导致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患上尘肺病,并于2005年11月28日以玩忽职守罪对其提起公诉。

  龙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期间,温州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许多工作人员到庭旁听。面对指控,张维虎辩解说,之所以当时未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督促检查,是因为出现了“非典”疫情,大家都忙于防治“非典”而没时间再顾及职业病防治监管;并认为,自己仅是个一般办事员,只是经办人之一,已经尽到了一般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还认为,当时自己没有执法资格证,不具有执法权利,也就谈不上玩忽职守。最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6日判决张维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事情至此,人们本以为对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了结,然而,最近传来消息,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在事发4年多之后,于2007年10月30日又对尘肺病事件发生后已被调离龙湾区卫生监督所所长职位的陈光谊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02年7、8月间,时任龙湾区卫生监督所所长的陈光谊带领张维虎等人经过调查发现,包括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在内的多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安全隐患。然而,陈光谊等人仅将此事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名单上报给龙湾区卫生局,并没有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同年11月21日,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工人吴家春向龙湾区卫生监督所举报,称其已患上了尘肺病。陈光谊将该案交由当时还没有卫生执法资格的监督三科负责人张维虎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厂未向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生产车间内没有设置有毒有害场所警示标志及操作规程,吴家春在该厂从事接尘工作,并患上尘肺(Ⅱ期)。在调查结束后,龙湾区卫生监督所未在3个月法定时限内对该案作出处理,直到2003年4月2日,陈光谊才主持对该案进行合议,同意张维虎提出的给予该研磨厂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和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建议,并上报龙湾区卫生局。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对吴家春作了经济赔偿。之后,陈光谊也没有督促张维虎对该厂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3年4月15日结案。结果,该厂继续违章作业,导致大规模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其中该厂职工秦茂臣等3人因尘肺病医治无效死亡;职工陈朝全等8人因患尘肺病,经鉴定为轻伤。检察机关认为,陈光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企业存在违章作业及职业病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大规模职业病危害发生,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玩忽职守罪。

  目前,有关陈光谊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陈光谊将受到何种刑罚尚不得而知,但此案涉及一家卫生监督所的两名工作人员,上至所长下至科室负责人,教训惨痛,当对全国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

尘肺病事件回顾 


  尘肺病是一种严重危害肺功能的职业病,多见于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重症患者不仅丧失劳动能力,还会因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温州市龙湾区尘肺病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个案,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只要我们在网上搜索一下相关媒体对尘肺病的报道,从标题上你就可感到当前的情况是多么的触目惊心:“江苏民工大面积患尘肺病”、“命丧黑色打工路——尘肺病事件调查”、“ 尘肺病让硬朗汉成了活死人”、“ 工伤认定难:一个尘肺晚期患者的梦魇”、“35年受困尘肺病”、“怵目惊心的尘肺病村庄”、“遵义集中医治四百尘肺病患者”、“贵州46民工打工患上尘肺病终获赔222万”、“商城27个民工等待尘肺病宣判”、“钻得金子落下尘肺病,湖南一村村民纷纷去世”…… 为此,我们有必要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对温州市龙湾区尘肺病事件始末作一回顾,希望大家能从中悟出一些东西,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在我们身边,也防止类似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落到我们头上。

  1997年7月,重庆万州区石龙乡的农民吴家祥来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打工。与他一起来的还有其他老乡。他们的工作就是将一种叫腊石的制陶瓷的原料粉碎成粉,然后进行包装。据他们说,工作场地弥漫着雾一样的粉尘,干不了多一会儿,头发、眉毛就沾满了粉尘,像个白头翁。车间里没有任何防尘措施,老板连口罩都不发给工人。

  2001年,一个年仅27岁的叫尹强的工人死了,医院诊断的死因是尘肺病。对此,其他工人并不知情,车间的劳动条件也没有任何改善,工人们依旧在粉尘弥漫的环境中干活。2002年3月,吴家祥离开了研磨厂,回到四川老家。在家呆了一段时间后,2003年,吴家祥又来到温州,来到一家钢管厂打工。2004年初,吴家祥总是咳嗽,开始没在意,后来咳嗽越来越厉害,身子也没力气,干点活就上气不接下气。其他在永昌矿石研磨厂干活的老乡也出现了这种症状,2004年3月,他来到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拍肺部X光片后,医生说,他患的是尘肺病。吴家祥立即把自己患病的情况告诉了在永昌矿石研磨厂工作过的老乡,老乡们一个个去医院检查,许多人都患了尘肺病。

  吴家祥他们除了在永昌矿石研磨厂干过接触粉尘的工作以外,没有其他接触粉尘作业史,他们认为,自己的尘肺病肯定是在永昌矿石研磨厂工作时得的,永昌矿石研磨厂的老板朱良宝应该对他们的病负责。

  为了进行职业病诊断,他们来到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进行尘肺职业病鉴定,有关人员看过X光片后,认为是尘肺病,但因永昌矿石研磨厂的老板朱良宝拒绝为他们提供职业接触史证明,甚至不承认他们在厂里干过活,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拒绝进行尘肺职业病鉴定。因为入厂时,朱良宝并没和吴家祥他们签过用工合同,他们也就拿不出文字证据来证明其在永昌矿石研磨厂工作过。

  为了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吴家祥他们按照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的建议,来到了温州市龙湾区卫生监督所,得到的答复是,老板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结果是,民工们自己提供的相互证明在永昌矿石研磨厂工作过的证据职业病诊断机构不予认可,永昌矿石研磨厂老板朱良宝又拒绝出具他们的职业史证明,找劳动局,劳动局说,应该去找卫生局,他们像被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处于一种维权无门的境地。百般无奈,他们想到了媒体。于是拨通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的电话。借助媒体的作用,他们的诉求引起关注。迫于政府和媒体的压力,在永昌矿石研磨厂所在地,龙湾区永中办事处公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协调下,厂方于2004年5月与这些尘肺病患者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但这一纸协议,却使他们的补偿大打折扣。

  据媒体报道,5月7日签协议书那天,老板朱良宝用威胁的口吻告诉民工,现在给你们钱不要,将来企业倒闭了,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民工们也急于拿到钱,又怕企业真地倒闭了拿不到钱,就签订了协议,每人分别获得几千至数万元不等的赔偿。事件似乎到此可以划上句号,但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事件的发展留下了后患。按照规定,对患职业 病的职工应当首先作出职业病诊断、工伤性质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再据此进行相关补偿。

  这实际上是由调解委员会参与的一种“私了”。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并非不可以,但必须是在民工知情的情况下。而当时,患病民工既没做工伤认定,也没做工伤等级评残,民工们完全不知道自己尘肺病的严重程度,也不知道自己应获得的赔偿额度。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毫无疑问,实际是利用了民工们在法律上的无知,利益的天平严重地向老板一方倾斜。比如,民工何树林后来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二级,应该赔付205100元,而协议只赔付87000元,二者相差近12万元。从结果上看,这次协调下的“私了”,并非是合理公正的解决方式。

  当民工们发现这样的“私了”协议实际上让他们吃了大亏时,何树林、吴家祥等11名民工便于2004年下半年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调解协议书”,对他们重新进行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并要求厂方支付差额部分。龙湾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具备无效和可予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

  所幸的是,就在此时,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涉嫌玩忽职守为由介入了此案,检察院立案后,派人到重庆进行调查核实何树林、吴家祥等11名民工在研磨厂上班、受职业危害等情况。并依法委托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2004年7月和8月,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书,11名民工均确定为尘肺。尘肺等级分别为Ⅱ、Ⅲ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职业病诊断书,民工们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立案调查后,认定何树林、吴家祥等11人所患职业病为工伤。永昌矿石研磨厂对认定结论不服,向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对这11名民工的工伤性质认定。厂方仍然不服,将龙湾区人事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龙湾区人事劳动局的工伤性质认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职业病诊断书未呈达厂方,未依法生效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消了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对何树林、吴家祥等11人的工伤认定。

  民工们原本认为必定能打赢官司,没想到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顿觉希望破灭,绝望中他们想到了专门为农民工打维权官司的著名律师周立太,由他和另一名重庆律师代理为他们讨回公道。在上诉法庭上,周立太等据理力争,驳斥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上诉人(11名民工)被确诊为尘肺职业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所受的工伤,不容置疑;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上诉人属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呈达,也没有规定呈达主体和呈达方式,更没有规定没有呈达的法律后果。国家卫生部依《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书需呈达给用人单位。据此,龙湾区法院认为“职业病诊断书没有呈达厂方,未依法生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他们的陈述赢得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赞同,终审判决,撤消了龙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了龙湾区人事劳动局的仲裁结果。

  终审判决下来,何树林、吴家祥等11名民工欢欣鼓舞,按照程序,工伤性质认定后,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赔偿额度。龙湾区仲裁委员裁决结果:11名民工分别获得了12万元到23万元数额不等的赔偿,并要求厂方将赔偿款支付给民工。永昌矿石研磨厂不服裁决,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厂方和民工已经签订了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进行了赔偿。龙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永昌矿石研磨厂的要求。何树林、吴家祥等对判决不服,认为签订协议书并非他们本意,是在厂方胁迫和利诱下协定的,他们应该获得《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他们上诉到温州市中级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龙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判决,从一般意义上讲,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温州市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提起的民事诉讼,仅应当针对厂方的起诉作出审理和判决,而不能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

  在诉讼期间,11名上诉人中的李光祥、黄德清、牟之华等3人及其亲友,在2006年12月将老板朱良宝强制带到出租屋关押,直到其给付3人20多万元,并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才放人。这也给人一种错觉,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显得苍白无力,而采取非常手段却能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无期后果可想而知,会有更多的人选择这种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会扭曲社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永昌矿石研磨厂工作过的33名尘肺病患者中,已有11人死亡,最年轻的仅22岁。其中秦茂臣于2006年10月20日死于温州,因厂方拒绝支付火化费等费用,尸体至今仍存放在殡仪馆。判决下来后,周立太律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理请求,也吁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但至今仍无结果。也许民工们维权还需要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起事件中,耐人寻味的是,时至今日,肇事者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的老板朱良宝不仅未对受害民工进行完全赔偿,而且也未因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吴家祥等人向龙湾区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未得到响应。在诉讼期间,朱良宝将厂房和设备自行变卖,连家都搬走了,房子也租给了别人。将来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民工们即使最终打赢官司,也无法获得赔偿。

  温州市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据温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对2834名生产一线工人健康检查结果,有108名人员被确认患上不同程度的尘肺病。温州市龙湾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多达630余家,进行过职业危害控制评价的不足十分之一,经过数年潜伏期后,这些接尘接害工人中将会出现职业病大规模爆发,很可能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此次对民工的不利判决,无疑是对那些无视工人安全健康企业的一种鼓励。周立太律师认为,温州地区外来工大面积发生职业病,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加之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温州地区患职业病的民工权益状况十分糟糕。

思考与反思 


  纵观事件全过程,笔者认为,作为当地的卫生部门,在此起事件中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首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应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但龙湾区卫生监督所只是对永昌矿石研磨厂作出了限期1个月内改正和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而这种处罚竟然得到了卫生局的批准。该厂执行完罚款并对举报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后,龙湾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没有再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有失职嫌疑(尽管当时“非典”肆虐,但仍达不到不可抗力免责的程度)。在受害人寻求维权行动的压力下,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拿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开刀也是情理所在。

  其次,温州市疾病控制中心作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仅仅以企业老板不出具职业接触史为由,就不予职业病鉴定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其他的证据材料,比如民工们之间相互提供的从业证明等也可以构成职业接触史的证据链条。笔者以为,温州市疾病控制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及时进行了职业病鉴定,也许受害人会更早地寻求法律保护,也许就不会有媒体的介入,也就有可能不会出现后来被问责的事情。

  第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龙湾区卫生局接到龙湾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后,应该发挥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如果当时这样做得话,虽不能说可完全避免后来的严重的职业病暴发事件,但有可能避免卫生行政机关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被问责。笔者以为,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向上报告本身表明其已经认识到当地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严重性,这本身也是一种履职行为。可以想见,在当地政府保护经济发展环境的前提下,作为执行机构的卫生监督所面对当地企业严重的职业病危害所承受的压力和不能严格执法的无助以及渴望寻求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心情。然而,他们给卫生局的报告不仅没能为他们免责,反而成了“明知企业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第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龙湾区卫生监督所将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交给还没有资格的张维虎,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导致了其法人代表最终被追究责任。

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过程中,笔者的心情十分矛盾。一方面为被追究责任的同行感到惋惜,毕竟他们在职业病防治中做了许多工作;另一方面对见利忘义的私企老板无比憎恨,是他们让我们的同行可能会身陷牢狱之灾,也是他们使得无辜的民工家破人亡。此外,我也为我们脆弱的卫生监督体系担忧,因为还有许多地方的职业病形势与龙湾区一样,而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那些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可能还不如龙湾区卫生监督所。除了呼吁各级政府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外,对当事的司法机关,笔者还想表达以下的心情: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秉执烛照,心灵将进入暗夜。笔者虔诚地祈祷,温州的那些身患尘肺、处境艰难的农民工兄弟所走的维权之路能够迎来一线亮光,那是法律公正与正义之光,是他们苟延残喘的生命中最后的一点希望。请不要熄灭那最后一点光亮,不要熄灭,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来日不多,在他们离开这个世界前,社会和法律应该给他们一点点慰籍,一点点希望,一点点光明。笔者愿意和他们一齐守候,一起期待……

本文于2007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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