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致残补偿无望 是打工者要价高还是劳动执法偏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维权周刊 工人日报 作者: 点击:114次

??天讯在线讯 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总指望劳动部门能依法处理,讨回公道。然而,现实中有一些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却不能摆正位置,其所作所为令职工心寒。日前,在深圳宝安区新桥实用家电厂打工4年多的四川籍女工孙运英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
  来自四川大竹县的孙运英今年47岁,她去年11月受了工伤,被鉴定为八级残废,由于伤前已投保,领取了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7000多元,后要求与厂方终止劳动关系,就补偿工伤辞退费、医疗期工资、生活费等项待遇与厂方未达一致(厂方只愿补偿8000元),遂于今年8月9日向该厂所在的沙井镇新桥劳动站申诉。
  沙井镇新桥劳动站接到孙的投诉后却只是劝她说:“不要按规定的数额要求,最多按规定的60%给你就不错啦。”孙不接受劳动站的“建议”,要求劳动站出具调解意见书,得到的答复却是不能出具。无奈中,孙请了代理人邓先生与劳动站交涉,经反复争取,劳动站才于9月5日出具了“宝安区劳动纠纷处理表”。其处理结果双方都不同意。
  9月6日,孙运英向沙井镇劳动仲裁分庭递交“劳动争议申诉书”,请求仲裁。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但每次都以各种理由让其“下次再来”。孙运英与其代理人先后去了10多次,直至最后一次才答复9月27日受理孙运英的申诉,决定立案与否。
  调解不成在先,劳动站还坚持调解,并一再强调:“不要要求太高,能按规定的60%给你就不错啦。”孙运英感到不可理解。劳动站一位工作人员的理由却是:厂方要求调解,我们肯定会给厂方一个机会。
  对此,孙运英的代理人邓先生愤慨地说,劳动站的做法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也反映出某些工作人员的办案素质有问题。截至现在,此事还没有一个最终结果。(詹船海)

编辑点评:


  在这篇报道中,两种身份的人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反差如此强烈发人深思!
  一位普通女工尚知道用劳动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劳动部门的执法人员,却在执行劳动法规时“打折”。
  我们知道,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劳动权益,国家近年来加快立法,不断完善劳动法规。然而,最好的法律法规也要人去执行,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执法人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执法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劳动法规的落实、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但愿更多的劳动执法人员能从中得到一点启示,并能真正客观地审视自己——你是否不辱使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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