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菏泽审结首例职业病人精神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继业 点击:102次

  菏泽一制药企业的职工马先生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在享有了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后,又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马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据了解,这也是全省首例职工在认定工伤之后,又就人身损害提出赔偿的案件。

  审理查明,马先生生于1981年,系菏泽某制药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1月11日至2月9日在该公司从事对人身有严重危害的GM1生产,在工作中接触氯仿等有机溶剂而出现乏力、恶心症状,逐渐加重,出现肝性脑病、感染等并发症。经过三零二、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治,病情好转,并诊断为“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后经法定机构两次诊断均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了马先生应享有的待遇后,马先生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其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马先生在被告处工作导致患有职业病,虽然菏泽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已对该制药公司进行了10万元的处罚,而公司也已经支付了马先生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依法判令该制药企业赔偿马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据牡丹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傅德慧介绍,这起职业病人在享受了工伤社会保险后,又就人身损害提出赔偿的案件,在全省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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