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工伤:民工挥之难去的痛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点击:118次
  “在你们周围,类似的情况多不多?”“不瞒你说,还真不少呢,有些老板黑到连一分钱都不愿补偿!我们在城里打工,遇到拖欠工资的还好说,一旦谁受了工伤,那才是最可怕”。
  一个冬雨淅沥的上午,在浙江省湖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的电梯间旁,站着几个衣着简朴的年轻人,其中一位右手掌缠有绷带的小伙子向这里的工作人员打听着湖州市劳动局的办公地点。笔者恰巧路经此地,便和他交谈起来。原来,小伙子是在湖州市打工的安徽籍民工,工伤之后老板不给任何补偿费,只好找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在你们周围,类似的情况多不多?”“不瞒你说,还真不少呢,有些老板黑到连一分钱都不愿补偿!我们在城里打工,遇到拖欠工资的还好说,一旦谁受了工伤,那才是最可怕”。临近年关,听到这样的哀怨之言,笔者的心中不禁有些酸楚。

  得伤补的有多少?


  2004年年底的一天,年仅20岁的安徽省广德县农民蔡崇茂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调解书上签名之后,接过了自己所在工厂老板支付的一次性工伤补偿费1万元。

  去年6月27日,蔡崇茂来到湖州市一家家具厂打工。7月26日中午,小蔡的右手食指被机器轧伤送进医院救治。好在经过治疗,小蔡的身体没有留下严重残疾,只是食指短了一截。家具厂老板为小蔡支付了医疗费等近5000元。出院后,小蔡向老板索要工伤补偿2.5万元被拒绝,小蔡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女青年小杨与小蔡有类似的遭遇,她在湖州市一家纺织印染厂打工。去年3月24日,小杨在喷水织机前作业时,右手被机器绞住了,有关部门鉴定其伤残程度为10级。为了工伤赔偿问题,小杨和老板也“闹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纺织印染厂向小杨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尽管工伤对小蔡、小杨身体造成的伤害无法挽回,可通过合法途径他们还是获得了一定的补偿,但有多少同样也遭受工伤困扰的民工有这样的好运呢?据湖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份统计数字显示,去年1月至11月,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民工工伤案件162件,经调解成功的占到80%以上,追回民工工伤补偿金数百万元,其余的只能转交法院诉讼。

  究竟谁没良心?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发第375号令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条例中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虽然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笔者走访湖州市城区部分建筑工地得知,由于人员流动性极大,施工队的老板通常只给少数民工参保。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廖某告诉笔者,许多工友都没能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安全没保障、拖欠工资是常事,至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更是“痴人说梦”。

  企业主为何不愿给民工上工伤保险?湖州市劳动部门的有关人士认为,首先是企业主心理的不平衡。一些企业对受工伤的民工给予医疗救治之后,就认为已仁至义尽。笔者就曾听到一位木地板厂老板对一名工伤民工这样说:“我都花6000多元钱给你医好伤了,你还要和我打官司,真是没良心。”其次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企业主认为倒霉的事不会这么巧就落在自己头上,即便是出了问题,也可以私了,所以不愿通过社会保险来分担风险。此外,虽然参加工伤保险出险时能获得赔付,但会通过社会保障机构使重大安全事故公布于众,政府安监部门将会调查企业的安全隐患,严重的还会受到经济处罚。因此,老板们都希望化大为小、化小为了。

  老板有多黑?


  据统计,目前,湖州市发生工伤事故较多的行业是矿山、建筑、木制品加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否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就要看他们遇到的是怎样的老板了。

  如果遇到的是穷老板,那就只能认倒霉,因为他根本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和工伤补偿费。湖州市双林镇有个加工塑料粒的个体小老板,本身家里就很穷。为尽快脱贫,他花1万多元钱买回一台塑料粒加工机器,做起了个体小老板,还请了一名年仅17岁的贵州籍民工做帮工。去年5月,这位民工在干活时左手被机器绞断,左手臂失去一半。个体小老板为他支付了1.28万元医疗费,就再没能力支付工伤补偿费了。为此,民工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10万元工伤补偿费仲裁,尽管个体小老板也承认该补偿,但自己就是拿不出钱来。那位贵州民工也只能有苦难言。

  要是遇到“黑”老板,那就注定要倒霉了。这样的老板就是两个字,一个是赖,一个是拖。原来企业与民工是签有劳动合同的,但这时老板却赖得一干二净。因为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他也不给民工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工伤,民工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样以来,政府部门也就很难介入。

  另一种“黑”老板,他也承认与民工的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也会支付医疗费,但看到伤者无生命危险时,就会把医疗费给停掉,逼得受伤民工被迫提前出院。至于工伤补偿费更是奢望,因为老板始终不承认民工受的是工伤。民工要是不服去劳动部门告状,就算劳动部门认定是工伤,老板仍不会承认,并申请复议。经过复议还是工伤,老板便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拖!而一个外来打工的民工谁能耗得起呢?最后的结果就是民工自动放弃官司。(姚雯/图)

  四种办法应对工伤补偿纠纷


  ●民工受雇于用人单位后,应要求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时,用工合同、上岗证等证据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一旦等到出现纠纷时再想搜集证据将比较困难。

  ●遇到工伤纠纷后,民工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而不要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应要求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民工受工伤后,如企业瞒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民工被确认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伤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此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为打工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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