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矿局伊斯兰造纸厂工人肖宏明断臂一条仅换来3000元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柞水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作者:丁丁 韩强 点击:106次

  一场意外事故,原宁夏地矿局伊斯兰造纸厂工人肖宏明失去了左臂。为了申请工伤,送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原始材料又被丢失。再三协商后,厂里提出一次性给肖宏明3000元钱将问题解决。面对记者,肖宏明眼含泪水地说:“难道一条胳膊只值3000元钱。”

  上班期间,左臂被机器轧断


   1992年11月10日,肖宏明所在车间的复卷机突然发生故障。在调试过程中,肖宏明的左臂被卷入机器中,造成挠骨骨折,尺骨粉碎性骨折,被送往大武口煤炭医院进行治疗,最后还是失去了左臂。经有关部门鉴定,肖宏明被评定为7级伤残。

  肖宏明出院后,并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厂里只是根据医生出具的休假证明,每个月给其发放90元的生活费。

  这种情况,仅仅维持不到两年时间。1994年底,厂里决定,停发肖宏明每月90元的生活费。就在这时,肖宏明的爱人又患上了白血病。真是祸不单行,接连而至的打击,肖宏明精神近乎崩溃,面对妻子和自己高昂的医药费,肖宏明真是一筹莫展。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厂领导要求上班。

  由于肖宏明的身体尚未恢复到能胜任工作的状态,厂里只能安排一些他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工资却很低,每月只有200多元钱。不久,妻子不幸病故,丢下2岁的孩子,肖宏明身心倍受打击,生活也变得极为困难。

  工伤申请材料被劳动仲裁机关丢失


  面对沉重的生活压力,肖宏明向厂方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厂里迟迟没有给予答复。

  从此时开始,肖宏明不断找到厂子和主管部门要求解决自己的伤残待遇。直到2002年3月,肖宏明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自治区地矿局答应给予解决。

  此后,自治区地矿局劳人处处长程蒙云和肖宏明一起,将肖宏明的住院病历(原件)、伤残等级鉴定书(原件)、工伤申请书,医疗费票据(部分)、二次手术取钢板的依据、工人身份证明等资料送到平罗县劳动人事局,要求进行工伤仲裁。

  当时,平罗县劳动人事局局长冯登鸣接受了有关材料,并批示给工作人员安琪进行处理,让肖宏明等候电话通知。

  肖宏明说,这一等,就是两年时间。从2004年开始,再也等不及的肖宏多次找到平罗县劳动人事局询问处理结果。肖宏明说,刚开始的时候,工作人员还算客气,让自己再等等,他们正在和厂方联系。后来找的多了,工作人员便烦了。说材料已全部丢,已经无法处理此事,想到那告就告去,他们也没办法。到了去年底,自己再找时,工作人员说,工伤待遇是不可能了,厂里答应一次性给付3000元,希望不要再找了。

  肖宏明说,我一个残疾人,实在是因为生活无着落,才想到申请工伤仲裁,依据的就是原始资料,现在却被仲裁机关丢失了,难道真的就这样算了。

  平罗县劳人局:我们也很为难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平罗县劳动人事局。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2002年,在接到肖宏明有关工伤申请材料不久,平罗县劳动人事局仲裁委便作出裁定,超过时间不予受理。由于一直找不到肖宏明,此事便搁置下来。后来单位办公室进行调整,造成肖宏明的材料丢失。

  这位负责人说,肖宏明的情况确实值得人们同情。为此,局里专门派出人员多次与伊斯兰地质造纸厂进行协商,希望给肖宏明一定数额的补偿。由于肖宏明受伤的事故已经过去了十多年,厂里的负责人也换了几任,事情确实不好办。最后,厂里答应一次性给肖宏明3000元钱将问题解决了,但肖宏明无论如何都不同意。现在我们也很为难。

  律师点评:平罗县劳人局属于行政不作为


  银川市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秋玲:本案当事人的工伤产生于1992年,在其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作为他所在的企业应当依据当时的的法律、法规给其办理工伤住院手续,并确保其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但企业却未履行其强制性义务,给劳动者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与企业有很大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作为企业与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并主张权利。

  根据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有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知悉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平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两年的时间里以找不到当事人为由。搁置此事,并将材料丢失,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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