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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人为划分三六九等引起农电工不满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点击:105次
 编辑同志:

  2007年底和今年年初,沿海某地供电企业对服务农村用电主力军的农电工和集体工,以企业之外的另一种用工形式,即农电服务公司或电力维修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农电工和集体工们感到供电企业在曲解《劳动合同法》,拒签代表单方意愿的劳动合同。


  10多年前,市县供电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于是出现了电力企业多种经营。随着电力多种经营业务的发展壮大,成立了电力多种营经公司,主业富余人员分流到多经企业。后来上级又有政策,规定集体身份的职工不能在供电公司主业工作,要全部安排到多经企业和农村供电所。农电工与全民合同制职工不同,农电工工资报酬主要来源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与本供电区域内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而广大农村地区用电量较小,加之供电分散、电损大,经济效益比较差,农电工自然收入较低,个别地方甚至与全民合同制职工收入相差五倍以上。

  近些年来,各地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件”)精神,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断加强农电工的培训,对农电工按“正规军”管理,农电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也逐年得到改善。但长期以来,一直不能实现农电工与全民工同岗同酬。为规避法律风险,一些供电企业成立了具有中介性质的农村电力维修服务公司,于2005年前后将农电工归属到这个公司,为同工不同酬找个说辞。随着《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一些县的供电公司又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自己成立劳务公司向自己派遣农电工,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1.不论电力多经企业还是农村供电所,都存在多种身份的职工,他们因身份不同而工资福利不同,这违反《劳动法》“同岗同酬”之规定的;

  2.供电公司成立的农电维修公司并不是实质性运作的独立实体,它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条件,向供电公司派遣农电工是违法行为;

  3.农电工、集体工经过多年的电力工作实践,大部分人取得国家《进网作业证》和《上岗证》的,他们是电力技术型工人,不是非长期从事电力工作的人能替代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的对象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农电工、集体工是负责农村10千伏及以下电力安装、维护维修,抄表、收费、反窃电等工作的,是长期的稳定性较强的岗位,不是《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务派遣对象。

  国发2号文件明确规定,农电工是供电企业的职工。农村用电是电网企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农电工管理服务农村用电就另眼相看他们,就低人一等地对待他们。当下,应该用《劳动合同法》来校正、修改企业内部的政策制度,而不是把法规作为橡皮泥来适应企业的政策。

  有些电力企业有意在扩大不同身份职工中的界限,农电工除工资福利与全民职工差别大以外,还规定农电工、集体工不能参加上级系统的评模、评星,不能在系统入党,不将农电工党员纳入企业管理。而农电工们一旦在供电安全、服务上出了事故,又必然会遭到供电企业的严肃处理,动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此对待农电工、集体工,是企业短视行为,是推卸社会责任的表现。在一个企业内,把职工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制造一系列的不平等,这与国家现实政策是相悖的。安徽省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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