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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一周年 效果显现呼唤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6-04-08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作者: 点击:103次


  为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上法律保障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已满一周年了。一年来,劳动争议数量猛增,伴随着这一规范中不可避免的阵痛,新法在依法维权上的引导作用也明显显现。

  劳动争议处理柔性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上海市人保局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细化措施全力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具体细化的措施中,重调解轻裁决成了主要方向。目前,上海市人保局已在浦东、闵行、嘉定、南汇等4个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并建立市、区县间重大、疑难案件报告、分析、指导机制;建立覆盖市、区县仲裁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案件处理的实时反映和过程监控;在近郊街镇设立由仲裁派出庭指导的调解委员会,在远郊乡镇设立调解工作站,在工业园区设立三方联席会议,建立就近、便捷、快速的争议处理通道。同时,抓紧出台符合本市实际的《办案规则》,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协商工作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

  同时,市人力保局下发通知要求落实专人负责仲裁申请接待工作,在仲裁接待过程中对程序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并详细地介绍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各种途径和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合理分流仲裁工作压力;实施庭前准备和庭前调解,通过仲裁辅助人员主持庭前准备的方式召集劳动争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益、明确当事人义务、简单核实争议事项并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通过和谐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等。

  评析:用工者和劳动者双方一旦建立雇佣关系,劳动者就必须注意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尽可能选择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缩短争议处理时间,降低申诉成本。

  劳动者证据意识增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同时,劳动者的证据意识也明显增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对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也让不少劳动者开始对证据收集“多长了一根筋”。在媒体反复宣传,劳动者对法律法规了解增多的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开始出于有备无患的考虑,越来越注重收集保存可能日后能成为证据的工资条、通知、考勤记录、派工单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考核办法、管理奖惩细则等等。

  记者在最近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举办的劳动法律免费咨询现场看到,几乎所有前来咨询的劳动者都拿着一套资料,内容从劳动合同到转调协议、从考核办法到津贴发放细则,不一而足。现场的咨询律师唐付强告诉记者,在所有接待的咨询者中,除了两名申请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其他人都是有备而来,有的劳动者甚至保留了所有企业下发的红头文件,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入企业的招聘启事等,法律专家和法律援助员都表示,这在一年多前是很少见的。

  评析:劳动者对于取证的重视程度是值得肯定的,这也和近年来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密不可分,值得提醒的是,证据的收集是为了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何利用好证据、了解什么证据能证明什么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劳动者的证据意识在增强,但证据使用的能力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议劳动者在遇到不明确如何用好证据的时候,不妨先行向法律专家咨询。另外,在此,需要再次强调证据的作用,劳动者要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提高胜诉率就必须有证据的保留意识。

  阵痛中的可喜变化


  《劳动合同法》提升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不收费、申诉时效延长、处理时间缩短等规定更让劳动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积极性大增。过去,在上海,申请仲裁要付30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费全免。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将仲裁申请时效从原来的60天调整为1年;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则由原来的60日内缩短为45日,通过仲裁维权变得更加快捷。而长期以来因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甚至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等导致的纠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集中释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暂时的“激增”或“井喷”在所难免。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共收到仲裁申诉7.4万件,涉及劳动者9.3万人;经审查,立案受理6.5万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19.1%,共处理结案4.7万件,同比增长73.1%,案件数已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25倍以上。青浦、宝山、金山、奉贤、浦东、南汇等区案件增长达到2007年同期的3倍以上,最高达3.6倍。在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08年受理案件数8060起,同比增长208%;而今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达2991件,已超过了2007年全年受理量。另外,由于仲裁申请免费,致使小额标的争议案上升。一些劳动者时常会为数十元的加班费而申请仲裁。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就遇到过申请人为4元加班费申请仲裁的案子。

  评析:透过劳动争议案件激增,我们看到的是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提升和寻求法律途径理性解决争议成风尚的可喜变化。不过,要提醒劳动者的是,简单、小额标的争议,不一定要通过申请仲裁解决,也可通过其他调解组织解决。解决争议有多种渠道。劳动者可以自己或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本市的调解组织已呈“网格化”状态。事由简单的或涉及金额数小的争议,尽可能先双方协调解决,或通过区、镇、村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快速简便、减少成本、节约时间,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劳动者胜诉率首次下降


  据统计,2008年,在处理结果中,用人单位全部胜诉占结案数的17.2%,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5.3个百分点。劳动者全部胜诉和部分胜诉占结案数的82.8%。劳动者全部胜诉占结案数的22.3%,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9.5个百分点,这是自2003年来连续增长后的首次下降。

  2008年,由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占到案件总量的98%。其中,由于申请仲裁免费,一些劳动者少了费用顾虑,一遇上矛盾就找仲裁“讨说法”,还有一些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因为没有了顾虑,出于怕吃亏或者出口气的考虑,抱着“不提白不提”的心态尽可能提要求,种类多、数额高。记者就曾碰到过一名被辞退的员工,在申请仲裁时,只要是能想到的,包括加班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年休假等请求被一并提了出来,相当于让仲裁委为他作一次全面的“权益体检”。当然,也有不少劳动者申请仲裁最终败诉是缘于对《劳动合同法》的片面理解。

  评析:为此,仲裁委员会提醒,维权意识提高是好事,但要学会依法维权。劳动者对所申请的请求事项要慎重决定。

  操作难题呼唤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年来,操作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该法对“一裁终局”作出了规定,但对申请仲裁请求涉及数项时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未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对于“一裁终局”,法律又赋予了劳动者向基层法院的起诉权和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权。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提起相关诉讼,可能会导致两级法院实质上审理同一案件,不仅浪费审判资源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可能会出现互相冲突的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重调解原则,然而该法虽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间提出异议,就只能重新再走一遍仲裁、诉讼程序。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强,影响到人们对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期望和信心,影响到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发挥。

  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加上立法本身存在一些较原则和不够明确之处,由此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对当事人维权、争议的处理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都不利。在此,我们呼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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