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环境健康>>公民行动

民间环境诉讼第一案宣判 四被告被判恢复生态并赔偿127万

发布时间:2016-05-21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挺 点击:192次


本案涉及被破坏的山体(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网福州10月29日电(李挺)10月29日上午9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原告方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两家民间公益组织,被告方为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四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则成为了本案的第三人。案件起诉工作得到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支持。

 

      该案被告被控2008年7月底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上午,法院宣判: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原告胜诉。

 

      据悉,2015年1月1日,也就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的当天,“自然之友”与“绿家园”两家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正式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控告谢某等四人破坏环境的行为。三天后,原告方便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使得该案成为了全国第一起纯粹由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获受理的案件。

 

      5月15日“南平生态破坏案”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原告的主体是否合格、被告的采矿行为是否构成了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侵权行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金额、第三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新修订后的《环保法》是否可以追究被告此前的行为等内容展开了激辩。在经过了时间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之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作为全国第一个立案和结案的纯粹由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我觉得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福建省环保协会公益诉讼委员会负责人?小冬律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那些敢于肆意破坏环境的人也是一个警醒,告诉他们由公益诉讼提起的民事赔偿是可以罚到他们倾家荡产的。”

 

      不过?小冬也坦言,目前由公益组织对生态破坏事件提起环境诉讼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在面对环境污染事件上,提起诉讼仍比较困难。

 

      “依据民法通则,谁起诉谁举证,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必须要多量化,究竟对环境造成了多大的影响,有什么样的后遗症,这必须有权威检测部门来检测,但这个检测成本太高,一般公益组织难以承受。” ?小冬说,作为福建省环保协会公益诉讼委员会负责人,今年也曾希望对一家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诉讼,但是却被高昂的检测费用阻断。

 

      “检测举证要100多万,首先我们民间公益机构根本拿不出这个钱,其次企业有没有这个偿还能力也是关键。所以说环境公益诉讼现在是有了一个好的开始,未来依旧任重道远。” ?小冬表示。  

------分隔线----------------------------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