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苯中毒女工说起:职业病防治,路还远着呢

发布时间:2016-04-28来源:人民网 作者:苏赢 点击:139次

  采访完这些无辜的女工,让我最不能忘记的是那一张张被苯所侵蚀了的原本红润的脸,那一双双焦虑、不安、渴求得到医治的噙满泪水的眼,那痛失爱妻后的悲怆、茫然的神情……外面繁华的世界与眼前的这一幕幕生死悲情,在这个9月,在这个本应是收获幸福与平安的季节,显得格格不入。
  当一个人的工作权益、健康权益受到粗暴的干涉与惨无人道地毁灭时,稍有良知的人们都会对那些施与“暴行”的企业主嗤之以鼻。那些黑了心的工厂主,利欲熏心,草菅人命,注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等待法律宣判那些作践人命的黑心工厂主的同时,我深深地感受到,我们的工人(尤其那些打工者)应该警惕起来,要不断地学会保护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健康是生命之所以繁衍生息的最基本载体,毕竟,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
  在采访受害女工后,记者又采访了三位长期从事职业病防治的专家。他们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应如何重视职业病防治,改善工作环境,提高防护意识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市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郝凤桐:

  职业病呈上升趋势


  身兼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副主任的郝大夫,有着近30年职业病研究医治经验,他告诉我们,各个时期的门诊量是职业病变化趋势的晴雨表。从50年代到70年代,由于生产条件差,生产卫生跟不上,这个时期职业病的发病率很高,我们科每年就诊的职业病患者达5000人次以上,患者以尘肺和急、慢性职业中毒者居多;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我们职业病科的年门诊量不足2000人,可谓是相当的萧条,这一时期职业病发病率相当低,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个,一是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落到了实处,二是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抓得相当紧。从这里可以看出,其实职业病原本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但到了90年代末期,职业病的发病率开始反弹,我们的门诊量达到4000人/年,而且这一数字还在呈上升趋势。
  郝大夫说,对于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政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2002年5月 1日,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为在新形式下改善卫生状况,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奠定了良好的开端。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应该重视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好三资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严重的职业病发病事件比较多地集中在三资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上述企业可能在职业危险因素集中、职业卫生管理薄弱、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且流动性大等特点。部分沿海省份近年来突出的职业病危害与上述企业的行为有密切关系,并且有发展到内陆省份的趋势。所以,当前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我国目前存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同时劳动者整体素质偏低,许多劳动者不能胜任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只能选择简单劳动的职业,成为职业病发病率高的人群。同时就业的买方市场形势,使企业法人有条件忽略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投入,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我在临床工作中曾遇到一位30多岁的晚期尘肺患者,问他生病前是否知道从事粉尘作业可能患上尘肺,他说知道;问他原先是否知道尘肺属于不能治愈的终生致残性疾病时,他表示不了解,曾认为现在医学很发达,得病能治疗,可目前已经支出的医药费大大超出从事粉尘作业时的收入,一切都已经晚了。
  所以想提醒劳动者,在择业过程中不要忽略职业安全问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生产现场存在的有害因素,并提供有效防护。劳动者则有权拒绝从事危害健康的作业。
  三是发挥政府职能,控制职业危害。对于严重的职业危害事件,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造成职业危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可能涉及政府卫生行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同一事件的具体处置可能会有不同的方案和程序,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初期有可能存在政府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与磨合。对于严重职业危害的处理,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诊断治疗提供必要的条件。因为从法律角度看,职业病患者不仅是受害者,同时往往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保护与支持,给予造成职业危害的责任人以必要惩罚,让职业病患者得到有效的治疗。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主任医师、副院长姚益民:

  需要职业环境与安全意识双提高


  我们在职业病的防治上,着力点应更多地放在工人职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意识的提高上。以我院的患者为例,这些病人都是六七十年代的主要劳动者,由于当时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落后,工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很差,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最后导致职业中毒。一份来自北京市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15个化工企业的统计资料表明,从1952年至1991年共发生化学爆炸、毒物泄漏事故24起,造成36人化学毒物急性中毒(包括化学灼伤)死亡。
  上述原因中以违规操作造成急性中毒死亡最为突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的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而导致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统计数据由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提供


  如果说安全意识可以让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得到提高,那职业环境这个硬件,企业就必须力争改善了。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三期矽肺病(晚期)患者邓玉庆讲述了他当年的工作环境,那是在50年代初期,他在北京市的天桥石粉厂工作,主要工作是把石头压成粉,用来制造玻璃。据邓师傅讲,当时车间的粉尘特别大,通常是一天下来,鼻孔里满是粉尘,简单清洗一下,第二天又接着干,根本谈不上什么保护措施,这样下来几年,经检查,患了矽肺病,现在已是晚期。患了这种病,经常是气喘、透不过气来,老爱感冒,要不是现在的医疗条件跟上了,恐怕是保不住这条命了!
  姚大夫说,我们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现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了,劳动者又多了一层法律的保障,只有将国家的监督、企业的自律和工人的自我保护这三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在职业病的防治方面,才会更有实效。

  卫生部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委员 赵金垣:

  企业主要调整自己心态


  《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工人,都是一件好事。但作为企业的负责人来说,怎样来看待这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我经常对一些企业主讲,你要调整自己的心态!
  在工作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企业主跑到我这来咨询,说工人中出现了一些呕吐、头晕的异常情况,在我们对工人们做了检查后,确认了是工作中接触了有害物质导致的职业中毒,这下企业主慌了神,花钱治病,私下了结,大笔的花钱,息事宁人,然而这还没完,因为有些病需要终身的治疗!每每遇到这种情形,我不禁要问:早知现在何必当初?你是贪小便宜吃了大亏。本来可以把厂房、车间的条件改善一下的,通风好一些,防护做得好一些,再向工人们讲解一下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本来可以不发生的事故,现在却成了让工人付出惨痛代价、让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的血的事实。得不偿失!
  我想,对于企业主来讲,你应该把这部法律看成是企业的保护神,看成是你的诤友。它会让你能按法律来生产、办事,把不好的甚至是危及企业存亡的信息传达给你。举个例子,山东有一家小的化工企业,由于生产不规范导致了苯中毒事件,虽然工人们得到了有效治疗,却查出一个工人得了白血病,企业这下子事可大了,而实际上这个工人在进厂前就患白血病,但企业在他们进厂前并未例行身体检查这一工作,最后只得承担起该工人的所有医疗费用,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讲这例子,目的是告诉企业主,你们也应该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要片面地认为法律是对自身的约束,应该看到法律是企业做好、做活的保护神。
  我始终强调,企业主要以正常的心态来看待这部法律,不要视它为大敌。当然了,那些黑了心的、想赚一笔就跑的企业主另当别论,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这些年来的职业病研究诊治工作中,我归纳了一些导致职业中毒的原因,从局部讲它涉及三个方面:1.企业主完全没有法律概念,盲目生产,违规操作 2.工人没有基本的安全保护常识,往往是发病后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怎样的危险 3.出事单位多数不在卫生部门的监视范围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企业主利欲熏心,无视法律,把工人当成了他们的廉价赚钱工具!我想这些企业主,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从宏观上讲,职业中毒与经济发展是相伴而行的。日本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曾发生过大规模的苯中毒,而这恰恰是其战后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到80年代,在西方出现的职业中毒,都陆续在我国出现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在职业病防治的工作上,还要面临更大的考验,我们的工作当中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立法了并不意味着问 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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