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工伤赔偿,老板绞尽脑汁耍花招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工人日报版次:六 作者: 点击:93次

  2004年5月8日,山东省平度农民工李军在工地干活时不幸被搅拌机绞去了右手大拇指,承包工程的老板徐某矢口否认李军是自己招募来的工人,拒绝赔偿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要赔款,李军和徐某的劳动官司从平度市人民法院打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老板徐某在10日内赔偿农民工李军8万余元。
  2004年6月19日,平度法院受理了李军的起诉。
  “他们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不过点名册上有我名字。”李军为证明自己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提出点名册和工友王大力(化名)都可以作证。
  法庭传来了王大力,徐某一口咬定工地上也根本没有王大力这么个人,他说:“这是李军买通的。”
  徐某拿出点名册,册上确实没有王大力的名字。
  “这个‘王小工’就是王大力!”李军指着点名册说,王小工是王大力的外号,工地上的人都这么叫。
  法院要求徐某提交册上这个王小工的详细情况,直到开庭时,徐某都没能交上。
  点名册上没有王大力的名字,也没李军的名字。
  “‘李学晖’就是我,包工头在两字之间加了个‘学’,在‘军’旁边加了个‘日’。”李军指着点名册告诉法官。法庭上,李军还叙述了自己每天上工、下工的时间,与“李学晖”的出勤时间资料完全吻合。
  面对法官,徐某不能说出“李学晖”究竟是何许人。
  开庭那天,徐某也带来三个证人,三人的证言统统说李军不是徐某雇用的工人。
  为弄清此事,法官分别向徐某的三个证人和李军提出同一个问题:“5月8日早晨上班的时候车上有谁?都坐在什么位置?”法官提出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如果当时不在车上,根本回答不出。
  三个证人表示,李军不在车上,而李军不但说出自己在场情况,还说出了当时自己的座位。除了这点,李军和证人对其他场景描述完全一致。
  综合全案情况,平度市人民法院认定李军就是徐某雇用来的工人,尽管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徐某有赔偿责任。经查,当天徐某将李军送到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医药费已经由徐某支付。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又向青岛中院提出上诉。他说李军受伤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自己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所以法院不应该再支持李军要求8万多元赔偿的请求。
  徐某向青岛中院提交了李军打的两张“收条”,一张上写着“今收到人民币玖仟陆佰元”、一张上写着“今收到因手指清完事叁万捌仟元”。
  法院对“收条”进行了司法鉴定,证明第一张收条虽然是李军的签名,但玖仟陆佰元的“玖仵”是后添的,而第二张收条签名根本不是李军本人笔迹。法院因此认定徐某实际只向李军支付了600元钱,终审将原判8万余元减掉600元,限徐某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赔付。
  
  编辑有话:近来,因工受伤而得不到很好的治疗,且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反映信件经常寄到编辑的案头。
  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私企老板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为员工上工伤保险,或仅为部分员工上了工伤保险,导致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为了不付或少付疗伤费用,采取私了的做法,使受伤员工利益受到损害。
  今日本文披露的这起工伤赔偿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为此编辑特向私企职工,特别是向那些农民工兄弟提个醒,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有了劳动合同,再发生劳动争议时,你才能在打劳动官司时有理有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企业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在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同时,注意收集保存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千万不要掉以轻心,让黑心老板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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