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某化工厂]装卸工不被认定工伤,只因“死得太迟”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点击:106次

  今年年初,广西贵港市42岁的装卸工蒙育文在送到医院抢救35小时后,停止呼吸。妻子阿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上呼吸机,丈夫“又活了”33天。

  蒙育文出事后,阿珍请其工作的化肥厂出具工伤鉴定申请表,遭到拒绝。该厂办公室侯主任说:“公司商议决定,可以给予他们3万元人道主义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爱莫能助,“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蒙育文抢救了35天,我们不可能认定他是工伤。”

  随后,阿珍到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为丈夫申请工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最后的说法都是:“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标准时间,一旦超过,几乎不可能再认定为工伤,“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也表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得严格执行。”

  阿珍的经历,同样发生在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海的妻子邓智云身上,她的丈夫在公司工作近9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因用呼吸机抢救了77小时后死亡,超过48小时,因此也没有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48小时“门槛”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规定,蒙育文依靠呼吸机维持的那33天,成了阿珍索赔的最大“门槛”。

  “以48小时来鉴定是否为工伤,应该是有一定依据的。”北京的白先生说,“看过几个这样的报道,让人再次感觉国家很有必要在死亡认定标准上与国际接轨,即通过脑死亡与否来衡量一个人是否真正死亡。”

  白先生说,蒙育文生前的生存状态让人感到悲哀,每天装卸近600包化肥,一个月31天没有休息,实在是难以想象。企业区区3万元“人道主义抚恤金”,看起来有点没人情味。《工伤保险条例》认为职业病才算工伤,白先生认为,过劳死应该算是现代职业病,蒙育文死于脑出血,属于过劳死的典型病例。

  工伤保险条例对死亡的认定为什么要限定为“48小时”,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针对蒙育文被拒认工伤一事,贵港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谢医生说,很多国家都是通过脑死亡来衡量病人是否死亡,由于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的死亡标准,实际上通常采用“双重死亡标准”,即心跳、呼吸停止,全身器官丧失功能。

  谢医生说,有些患者入院时就有严重的脑损伤,基本可以认定为脑死亡,他们会婉转地提醒患者家属“抢救意义不大”,可家属只要感觉患者还有心跳,一般都会请求继续抢救。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必须尊重家属意愿。

  一些法律从业人士也表达了不同看法。有人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后死了反而不算,这样的规定太荒唐。况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48小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还有人认为,对于48小时的限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视个案具体分析,或者对有关条款做出“例外规定”。

  为“过劳死”立法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过劳已成为广泛存在的新的职业病。

  然而,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仅有两起诉诸法院的案件均是庭外和解。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认为,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未作明确规定,使用人单位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胡高崇认为,有关部门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使更多的人避免遭遇这样的工伤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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