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聚焦:一起工伤认定拖三年,谁熬得起?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点击:104次

失足摔成颅脑损伤


  1998年9月,郑理园来到福建闽清县飞天陶瓷有限公司打工。2001年8月2日18时30分,在检修变压器与配电盘之间的线路过程中,郑理园失足从发电房上摔了下来,经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诊断为“左侧小脑半球、上蚓部出血,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郑理园的左侧手脚不再受大脑支配。
  突如其来的不幸给郑理园一家带来沉重打击,一场意外让全家掉进了“冰窟窿”。期间,父亲因患食道癌病逝;母亲多年偏瘫在床,还有个未满9周岁的孩子。全家的生活仅靠妻子林宝月每月250元的代课工资维持。
  郑理园摔伤后,飞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和摔伤后的部分工资,但对伤残赔偿却始终没给予明确说法。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郑理园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他没有想到,自己的维权之路走得这样艰难。

工伤认定成“拉锯战”


  2002年6月,林宝月向闽清县劳动局口头申请工伤认定,县劳动局对郑理园做了事故调查笔录后,连同飞天公司的事故调查报告一同收下备案。
  同年7月15日,郑理园向闽清县劳动局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闽清县劳动局认为“取证不足”,拒绝了他的要求。
  2002年11月25日,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郑理园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认定为伤残4级。
  2003年2月9日,闽清县劳动局认定郑理园为工伤。
  2003年5月13日,飞天公司向福州市劳动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认定郑理园事故性质为非工伤事故。
  2003年6月26日,福州市劳动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闽清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情到此本来该有一个圆满的结果了,但是,2003年7月5日,飞天公司向闽清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郑理园“2001-8-2”事故性质的认定》,并判决认定郑理园事故性质为非工伤事故,理由是“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2003年7月11日,闽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并于2003年9月26日下达行政判决书,以“被告在2002年11月1日接受闽清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对郑理园2001.8.2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后,通过调查取证,应于同年11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被告最迟也应当在同年12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时间期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关于郑理园“2001-8-2”事故性质的认定》,要求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重新对郑理园事故性质作出认定。

企业在玩“法律游戏”


  2003年10月29日,闽清县劳动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新的“工伤认定”与原来的认定在内容上毫无区别,只是改变了文件号和行文日期。
  但就在劳动局作出重新认定那天,飞天公司又向闽清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消对郑理园的工伤认定。2004年1月29日,闽清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劳动局对郑理园的工伤认定。
  2004年2月13日,飞天公司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次闽清县法院作出了“维持对郑理园的工伤认定”的判决。飞天公司不服闽清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6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飞天公司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对郑理园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目前,闽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还未作出裁决。
  2004年3月,郑理园的妻子林宝月找到了福建省总工会,请省总工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随之作出决定,向郑理园提供法律援助支持。
  福建省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专家指出,此案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同法律“玩游戏”的典型案件。首先,飞天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违规的同时又在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次行政复议———再次行政诉讼,目的就是通过长时间的司法程序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一起劳动官司拖三年,看谁还敢打。用工伤职工郑理园的话说,“单位是在拖,把你拖‘垮’为止,逼你不得不接受企业提出的协商条件。”同时,有关部门“为民执政”、“为民执法”意识淡薄,存在不作为或怠于作为,甚至有配合用人单位玩弄法律之嫌。

  编辑有话:一个并不复杂的工伤事故,认定过程竟用了三年,且至今没有结果,在近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中,这样的事,并不罕见。正如福建省总工会的法律专家指出的,此案是用人单位同法律“玩游戏”的典型,游戏的目的就是一个字,“拖”。“拖”的目的就是使受伤职工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和耐心,迫使受伤职工最终放弃自己的权力,接受企业的条件。
  企业经营者采取这样的手段解决与员工间的纠纷,并不难理解———获取最大利益是经营者的目的。
  但让我们不好理解的是,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我们的司法部门,在解决处理类似纠纷时,为什么不能替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多考虑一下,谁能拖得起这样的官司。现实中,政府一些部门总是有意无意地为用人单位的“拖”创造条件,其设置的种种阻碍,最终总是伤害职工,并使劳动者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处境艰难。须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建立公正、公平、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拖”,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特别是在劳动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知之渐多,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越来越广阔的情况下。我们希望用人单位和政府的有关方面都能认识到这一点。



------分隔线----------------------------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