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市] 外地企业纷纷入驻 工伤纠纷频频上演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北纬网-雅安日报 作者: 点击:95次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不少外地企业都被雅安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纷纷入驻。很多没有外出打工的当地农民纷纷选择在离家不远的企业打工。务工过程中各种各样的伤害难以避免,关于工伤的纠纷也在一幕幕上演。

  镜头一:熟悉工伤认定法律条例

  今年41岁的李涛(化名)在荥经县某公司担任炉前工。2009年4月16日李涛在上班过程中,突然感觉到身体不适,遂请假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由于长时间劳累,医院检查出李涛患上左肺自发性气胸。后来因为病情不见好转,李涛又转入成都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瓣膜病。

  病魔的突然降临让李涛及其家庭不堪重负,2009年9月18日,李涛向我市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涛患左肺自发性气胸是因为其在做工期间剧烈运动中诱发所致,而心瓣膜病却是在自身病变的基础上长时间劳累,致使心脏负担逐渐加重而促使发病。

  2010年12月21日,李涛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李涛病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规定的情形,所以劳动部门认定李涛的伤并不属于工伤。

  认定结果出来以后,李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涛是自身病变的基础上长时间的劳累,致使心脏负担逐渐加重而促使发病。该病状不属于职业病范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劳动部门认定李涛不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镜头二:分清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高路江(化名)是宝兴县一家石灰厂工人。2010年7月5日,高路江在上班时,被飞溅起的石块击伤头部,当地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伤,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受伤之后,高路江于2011年4月向我市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法律依据,依法向高路江受伤时工作的石灰厂送达了《工伤认定告知通知书》,并按照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认定高路江为工伤。

  镜头三:了解工伤认定时效


  2009年12月6日,对于雨城区居民罗辉(化名)是一个恶梦般的日子,正是在这一天,罗辉在我市一家建材加工厂上班时左手无名指受伤。2010年12月3日,罗辉与务工的建材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4月20日,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确认罗辉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仲裁委员会确认了罗辉与厂方的劳动关系,但罗辉直到2011年5月31日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审查后认为罗辉的申请已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不予受理罗辉的工伤认定申请。

  在百般无奈之下,罗辉将劳动部门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罗辉的案件中,罗辉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吃了不懂法律的亏,罗辉黯然败诉。

  在为企业打工的过程中应当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选择为企业务工之初就应当与企业明确劳动关系,比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用法律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其次,有条件的可以熟悉如《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上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以确保在产生工伤纠纷时,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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