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港达玻璃 工伤疗养收入骤降八成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点击:98次
  员工工伤每天仅25元工资;厂方称是按合同发放;劳动部门称符合相关规定,如觉过低可协商解决或求助部门。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蔡学伟 实习生 佘新咪) 工伤前,每个月能挣到三四千元,工伤后,工厂仅按每天25元的标准发放工资,生活负担一下子变重了起来。莆田涵江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几名曾经因工受伤的工人遇到了这种窘境。记者昨日就此事进行了解,厂方表示,25元标准是按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800元工资标准所定。涵江劳动部门表示,这一做法符合工伤期间工资发放规定。

  【受伤工人】为公司卖命遭遇很寒心


  昨日上午,记者在涵江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见到了因工受伤的员工袁某林,他的左手臂处有一条长约10厘米的伤疤,背部也有一条5厘米左右的伤疤,虽然伤口都已经痊愈,但仍能看出缝线的痕迹。

  “这两处伤痕,是6月9日上班时留下的。”袁某林说,他是湖北人,在公司原片部上班已经快两年时间,主要从事卸装玻璃的工作,这一工种没有固定工资,采取的是计件工资,一个月收入有三四千元。6月9日他和几名同事到福清一家地方去送玻璃,结果从车上卸下玻璃时,一块玻璃突然破碎,将他的左手臂和背部割伤,其中左手臂处的三条肌腱断了。

  袁某林说,随后他被送进了医院接受治疗,前后花去了1万多元,公司也将其作为工伤对象看待,为其缴纳了所有医疗费用,这令他很感动。可是随后公司却向他提出,在工伤休假期间,公司只能按每天25元的标准给他发放工资,这样一来,他一个月仅能领到将近800元钱,而这对于全家都在莆田的他,是很难养家糊口的。

  另一位比袁某林更早受过工伤的原片部员工姚某斌告诉记者,公司原片部共有14名员工,都是负责卸装玻璃的,由于从事的是这种具有危险性的体力活,很多员工都会受伤,其中包括他和袁某林等三人受的伤比较重,结果公司都是按上述方式进行处理。

  姚某斌说,当时他的伤势比袁某林还重,动了两次手术,前后休息了近6个月时间,而这6个月他每个月只能拿到近800元钱,却要养活随他一同在莆田的妻子和孩子,生活十分困苦,他多次向公司要求提高养伤期间的工资,却没有人理睬他,他觉得自己为公司付出了体力,甚至是自己的身体,结果受伤后的生活反而没了保障,实在令人寒心。

  【厂方】安排轻松活给补贴工人没接受


  记者随后向涵江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行政部负责人表示,袁某林等几名工人的确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公司也是按工伤的相关规定对待这几位工人的,帮几位工人支付了相关医疗和康复费用,并在他们受伤期间照常给他们发放工资。

  至于工资标准过低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在这几名工人进公司时,公司和他们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薪是每个月800元,如要提高工资标准,只能由公司领导决定,他没有擅自提高工资的权力。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考虑到袁某林等人的具体生活困难,公司本来想在他们养伤期间,安排一些轻松的活让他们干,并适当给些补贴,但他们却不愿意接受安排,由于没有做其他的工作,他们只能按月领取合同工资了。

  【劳动部门】工伤津贴多少要看合同约定


  记者就此事向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咨询。该局劳动仲裁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人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工伤津贴,至于工伤津贴的多少,则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约定的工资额而定。根据上述情况,涵江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袁某林等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资为800元,公司按这个标准发放,是符合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袁某林等人认为工伤期间待遇过低,无法保证其正常生活,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求助,由劳动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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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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