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灯泡厂职工:20年前的一件工伤案至今未了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工人日报版次:六  作者: 点击:93次

  毛文超系福州灯泡厂的职工。1975年3月10日上午10时,由于一名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百多斤重的铁料桶砸在了毛文超的腰上。工伤发生后,厂领导叫人把毛文超抬到厂医务室,后送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五天后,又被送原福州军区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第二、三腰椎横突骨折”。
  1978年5月,毛文超再次到福州总院拍片检查,经诊断为:“疑腰椎突出症,长期不能工作”,并建议让毛文超住院进一步检查。但灯泡厂对医院的建议没有采纳。之后,毛文超长期在家休息治疗。
  1985年4月,福州灯泡厂根据福州总院的复查,认定毛文超伤情已恢复,可以上班,并由劳工科安排其适当工作。对此,毛文超认为灯泡厂是弄虚作假(假病历、假检查、假诊断、假鉴定)。1985年7月,灯泡厂以毛文超“长期旷工”为由,经厂职代会通过作出“除名”决定。毛文超不服,从此四处上访。
  1986年1月,福州市轻工局、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以“福州市临时劳动鉴定小组”名义通知毛文超复查工伤。但毛文超提出先归还企业按旷工停发的7个月工资后,再复查他的工伤。同年11月,福州市劳动局、轻工局、卫生局等经研究后向福州市委作出对毛文超不服“除名”处理结果的报告,建议维护灯泡厂对毛文超的除名决定。
  1986年,毛文超先后向刚成立的福建省和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认为,毛文超的工伤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仲裁委成立之前,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据了解,在对待毛文超问题上,福建省总工会始终坚持几个基本事实:第一,毛确系工伤;第二,企业在其工伤复查、工伤鉴定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第三,在上级有关部门正在复查时工厂即停发其工资,不合有关规定。
  毛文超工伤一案至今历时20年,这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有关领导都曾先后表态、批示,省劳动厅曾两次书面答复,福州市有关方面也曾专门开会协调,然而,毛文超的工伤问题至今还是没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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