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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 “乙肝歧视案”开庭审理 凸显法律空白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周凯  点击:112次

  昨天上午9时30分,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内人头攒动。吴伟、赵强、方娟和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在这里公开开庭。

  庭审双方均未到场,而是委托各自的律师出庭。1月31日,吴伟等3人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撤销他们与泰金宝签署的离职协议。他们认为,公司是因为他们被查出携带乙肝病原而辞退他们的,这是对他们的歧视。

  吴伟等3人的代理律师刘宏伟首先提交了4份证据,其中两份是电子邮件,另两份是录音光盘和从泰金宝网站上下载的《电子业行为准则》。两份电子邮件都是泰金宝内部的邮件往来,包括人事部、管理处等部门。记者看到,11月27日,泰金宝管理处的欧陈君给包括人事部刘明忠经理和黄怡祯经理在内的几名管理人员发了一封主题为“体检异常未处理名单”的邮件。

  记者看到,邮件所附的表格,共有22人,其中11人被标明“传染性高”,而另外11人则被标明“传染性较低”,22人中共有15人的处理状况是“已离职”,1人为“已停薪留职”,另外6人则被用红色(“传染性高”——记者注)和蓝色(“传染性较低”——记者注)字体标明,这6人包括吴伟、赵强、方娟3人。

  11月28日,泰金宝管理处厂务课的刘玉芳给一名叫乔传赶的“乔课”发了一封邮件,主要是2006年度体检结果,表格显示,共体检了1964人,在职未体检还有23人,而异常人数包括血压、乙肝两对半、色觉和胸透等4类共39人,其中乙肝两对半异常的人数为22人。这封邮件也被抄送给刘明忠。

  刘宏伟还当庭提供了相关的几封电子邮件。他提供的录音光盘则自称也是因携带乙肝病原被公司辞退的刘露与泰金宝人事部的黄怡祯经理和刘明忠经理进行的两次对话,仲裁庭还当庭播放了录音。

  至于那份《电子业行为准则》,则由DELL、IBM及HP等公司制定出的一套适用于电子业的规范。该规范在“歧视”一项中写明“参与公司必须承诺提供一个无骚扰、无非法歧视的工作环境。公司不得基于任何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向、族群、残障、宗教、政治团体、工会、婚姻状况,来作为聘雇、升迁、奖励、在职训练的条件。除此之外,在聘雇前聘雇后不得以员工的健康报告及验孕报告用于歧视的目的”。

  对于申诉人提供的这4份证据,泰金宝的代理律师徐飞和孙建明全部予以反驳。他们表示,电子邮件是由申诉人转发给刘宏伟的,因此,无法确认电子邮件是从泰金宝发出来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对录音光盘,他们认为录音并没有取得对话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属于偷录,录音取证的形式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而且录音对话的双方并不是申诉人,所以也没有效力;至于《电子业行为准则》,泰金宝是严格遵守的,并没有违反。

  对此,刘宏伟对记者说,其实明眼人一看电子邮件的内容就能明白不可能是伪造的,比如22人的名单,上面包括每个人的姓名、工号、入职日、年资、部门代码等,都是内部信息,不可能随便伪造,更何况公司只要对照这些信息,就能证明是真是假。而对录音的取得方式,“作为劳动者来说,始终是弱势地位,如果事先告诉对方要录音,怎么可能被允许呢?”

  此后,徐飞也提供了几份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离职申请单,同时还提供了一份泰金宝在2006年11月20日~12月12日共146名离职员工的明细单,其中标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包括自行离职、回家、旷工、结婚等,“公司并没有单独针对申诉人,强迫其离职,公司在年底的员工流动是很正常的。”而对这份名单,刘宏伟并不认可其证明效力。他还提出,如果按照泰金宝的说法,赵强等人是自己提出离职的话,那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金额不等的补偿金?

  对此疑问,徐飞表示,公司支付补偿金正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他们要走,公司进行挽留,挽留不住,公司从人道的角度出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徐飞还提到,吴伟和赵强当初在进公司入职体检时就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但公司并没有拒绝他们,说明公司是不存在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不过,记者在开庭后采访了吴伟和赵强,吴伟立即进行了反驳,他表示,自己刚刚找到当初进厂时的体检证明,上面显示自己一切正常,而且当初和他同时应聘成功的另外3人,就有一人因为被查出携带乙肝病原而被公司拒绝。而赵强也表示自己在进公司入职体检时一切正常。徐飞表示,如果仲裁委需要,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泰金宝始终没有向仲裁委提交吴伟等3人的体检报告。担任此次仲裁的首席仲裁员施春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反映出我国法律在此类问题上的空白,刚刚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到就业歧视的内容,但不够细化。“就算企业歧视了,怎么办?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都没有法律依据。” 他认为,既然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就应该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即使国家不能马上立法,省一级也应该尽快立法。

  昨天的庭审并没有作出仲裁裁定,仲裁委表示,将在10天左右把仲裁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诉人吴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他将直接向法院起诉泰金宝公司。(吴伟、赵强、方娟、刘露等均为化名)


[江苏吴江] 企业辞退乙肝携带者续:员工申请仲裁被驳回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5/09/content_6074012.htm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记者:周凯  转自:新华网  2007年5月9日



  5月6日,因携带乙肝病原被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辞退的吴伟收到了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定书,他的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自己与泰金宝签署的离职协议等三项仲裁申请被驳回,理由是“证据不足”,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仲裁申请则不在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之内。吴
伟的另两名曾经的同事赵强、方娟也收到了同样的仲裁裁定书。
  吴伟、赵强、方娟(皆为化名)都是泰金宝光电的员工,但是去年11月1日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检后1个月左右,他们3人先后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事后他们才知道这次全公司共有22名员工被要求自动离职,因为他们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有的是“小三阳”,有的是“大三阳”。

  今天,吴伟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他表示,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认为自己和泰金宝签订的离职协议是有效的,“但我们当时是出于无奈才被迫签署这份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并没有考虑。”

  吴伟告诉记者,他在离开泰金宝之后,又在一家当地的台资企业工作了3个月左右,但前不久又离开了这家公司。“当时进这家公司时正好躲过了年度体检,所以没查出来,但很难说明年的年度体检会不会查出来”,由于对工作和薪水都不太满意,前不久,吴伟向这家公司辞了职。有意思的是,刚辞职不久,吴伟在这家公司的主管就打电话给他,原来泰金宝已经知道吴伟在这里工作,并通过他的主管告诉吴伟,泰金宝想和他谈一谈,不过吴伟拒绝了泰金宝,让泰金宝直接找他的律师谈。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只要我还在吴江工作,泰金宝就能找到我新的工作单位,也就意味着我携带乙肝病原的事情很容易被新的单位知道。”吴伟告诉记者,现在他和其他一些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朋友在找工作的时候,首先不是看工作适不适合自己,而是看公司的体检“好不好过”。

  吴伟告诉记者,他和赵强、方娟准备在5月20日前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泰金宝侵犯平等就业权,几项诉讼请求和仲裁申请请求相同,“我们一定会把这个官司打下去的,我们也相信一定会对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待遇起到作用的。”


[江苏吴江] 22名员工携带乙肝病原被辞续:3名员工索赔50万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05/18/content_6115937.htm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记者:周凯  转自:新华网  2007年5月18日



  今天,因携带乙肝病原被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辞退的吴伟、赵强、方娟(皆为化名)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厚达300多页的起诉材料,控告泰金宝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履行劳动合同,并向被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

  吴伟、赵强、方娟都是泰金宝的员工,去年11月1日在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后,他们3人先后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事后他们得知当时全公司共有22名员工被要求自动离职,均因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事后,吴伟、赵强、方娟3人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自己与泰金宝签署的离职协议等四项申请。5月5日,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驳回了3人的仲裁申请,认为:“申诉人关于强迫离职的观点,因缺乏确凿有效的证据,本委难以认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是有效的”。

  针对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组织了公益律师团队进行了研讨,律师们认为,这3名员工的离职显然是被强迫的,员工提交的两段录音以及当时公司强令离职的电子邮件都证明了这一点,证据非常确凿有效。因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很显然是无效的。

  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陆军表示,在工作和学习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是国际惯例。因此,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这一国际惯例,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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