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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体系逐步形成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中国人事报 作者: 点击:108次

近98%的地市和75%的区县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夏中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权益救济制度,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需要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30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以健全法制、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结合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勇于实践,在促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30年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不仅法律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仲裁各项工作制度也日臻完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坚持以人为本,阳光办案,依据新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仅体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区别于其他纠纷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也通过规则制定和程序设计保证了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实行办案制度规范化、仲裁建议书制度、劳动仲裁信息化、仲裁办案简捷化等方式,提高了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

  调解仲裁工作的一个突出原则就是坚持调解先行,激活基层化解纠纷机制,将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柔性化处理争议。努力培育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预防机制,有的地区在企业开展劳资两利协商机制试点,通过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沟通和协商,化对抗为对话,化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实践证明,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重在预防,劳动关系重在沟通,这一平台对搭建企业与劳动者合作伙伴关系发挥了不可替代地作用。建立乡镇街道及社区社会化调解组织,有的地区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街道及社区建立了“三级”调解机构,调解成功率均在90%以上。大量争议案件得到解决,据统计,1987年至2007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254万件,涉及劳动者665万人。其中,《劳动法》实施以来,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6万件,涉及劳动者650万人。有的地区建立人事争议分级调解机制,针对人事争议关系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案情复杂、外界干预大的特点,各地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将调解作为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的地区建立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分级调解协调工作机制,调解结案率均在70%以上,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从1997年至2007年底共处理11万件人事争议案件。通过这些争议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力保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用工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社会安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推动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

  如今,调解仲裁组织体系逐步形成。通过创新思路、因地制宜,逐步解决机构、编制、人员等事关争议处理工作的“瓶颈”问题。仲裁机构特别是实体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国各省、地(市)、县(区)全面设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截至今年9月底,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485家,比上年同期翻了一番多,占全国3254个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的14.9%,主要集中在山东、辽宁、浙江、黑龙江、江苏等省。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地区还在乡镇、街道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现有劳动争议仲裁员2.4万名,其中:专职仲裁员不足1万名,兼职仲裁员1.4万名。全国已建立2532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近98%的地市和75%的区县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些地区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院。现有人事争议仲裁员1.9万名,其中:专职仲裁员0.2万名,兼职仲裁员1.7万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区域性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健全,截至2007年底,全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约有24万个,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约23万个,调解工作人员108.2万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万个,调解工作人员5.8万名。各地充分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范围广、规格高的优势,目前多数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除人事部门外,还包括组织、财政、教科文卫、工会、军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法律专家,有的地区还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仲裁委主任,这种组织形式在指导办案、协调工作、解决疑难复杂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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