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病“三多”危害 源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中新网-工人日报 作者:丁国元 徐文钦 点击:97次
“各级职业病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未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不能得到执行。”

  职工的安康事关职工个人和其家庭幸福。而目前我国职场中大量存在的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造成的“三多”问题,让人揪心,成为不能不说的话题。

  偶发性危害事件增多

  10月18日,广西桂林灵川县兴脱膜剂加工厂1名工人在观察储油井时不慎掉进井里当场死亡,另外4名工人在施救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也发生意外,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则脱离危险。据该市卫生监督部门称,此次事故是由于机械故障造成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泄漏。

  无独有偶,10月16日,陕西榆林一乳品厂一处氨气管道发生泄漏事故,使得职工和附近100多户居民遭受刺鼻呛人的气味危害长达8小时之久。环保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厂冷冻房内的管道锈迹斑斑,年久失修的管道是这次氨气泄漏事故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这两件近期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都与相关单位负责人未曾参加过《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有关;有关人士指出,应对这些单位负责人进行强制性培训。从目前发生的许多安全事故的现场分析看,施工单位未设立公告栏、警示说明、现场报警装置以及意外事故抢救预案,施工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正是这些语句时刻提醒着职工职业危害客观存在。

  新增职业病人数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一些雇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使职业病危害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据卫生部门调查显示,职业病发病也随之出现新的特点:

  基数大。我国目前有2亿多劳动者受到职业因素危害,据卫生部官方报告:尘肺病占职业病总数的91%,仅去年就累计死亡人数146195例,现存活职业病人数530367例;

  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各地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目前实际职业病人数应当在200万人~340万人例之间,这一数据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会持续上升;

  典型案例严重。湖南浏阳一金矿矽肺病检出率高(占52.27%);接尘工龄短,平均只有4个月;发病时间快,从脱离粉尘到发病,最短1年,平均2年;患病年龄轻,平均只有35岁;死亡率高,高达37.68%;并发症多(合并肺核32.14%,合并气胸26.23%);患病至死亡时间短,从发病到死亡平均1.5年;发病具有家族聚集性,一个家族发生二例矽肺以上的有8家;发病区域发生转移。

  职业病发病存在国外向国内转移的趋势,如日本的蔺草业转移到浙江宁波市导致蔺草尘肺发病非常严重,造成重庆300多民工集体向宁波追讨赔偿的严重事件;国内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趋势,如沿海地区的纸厂转移到内陆地区;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趋势,特别是向农村转移的趋势,如大型企业以转(承)包的方式,将职业危害严重的工种或产品转移给没有防护或防护较差的中小企业或个体户。这使得边远地区和中小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尤为严重。

  诊断防治问题多

  在10月9日召开的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坦承:多年来,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不清、劳动的职业史和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不明确,造成职业病诊断机构难以受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一些职业病患者不能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

  陈啸宏分析,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严格依法依标准开展诊断工作;有的单位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也有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职业病诊断或极个别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把职业病诊断作为创收的手段;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定还不够完善,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鉴定书等法律文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脱节,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不规范,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各自的职责应当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理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能力有待提高。

  “我认为重点是监管,特别是预防措施的监管一定要落实到位。”现任《中国职业病网》主编的任在鸣先生在回答记者的电话采访时反复强调这句话。50多岁的任在鸣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他解释道:“各级职业病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未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不能得到执行。”

  任先生认为,我国企业职业危害方面遗留问题太多。这些企业大多是传统支柱产业,50多年来,企业的机械和防护设施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改进,造成包括缺乏职业病预防等历史遗留问题,而绝大多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导致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先天就存在隐患。还有个人防护用品没有按规定执行,以次充好,不予发放,发了不用等现象非常普遍。这些都属于预防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尤其是最重要的前期预防工作未到位。

  显然,职业病防治是大有可为的。正如任在鸣所说:“不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还是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都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职业病监管部门目前应当重点监管这两项工作;其次,是后续工作的监管,特别是导致职业病后的监管,这在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工作中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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