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保险出台政策大事记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点击:111次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发《劳动保险条例》,首次提出工伤保险基本概念。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应得到工伤保险。
  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成为目前我国处理工伤事故的标准。
  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相比之下,新条例有以下变化:
  参保范围扩大: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范围放宽:上下班遭遇车祸,因工作受伤、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认定期限延长:个人申请工伤时限延至一年。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处罚力度加大: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2006年我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到2006年,我市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官员,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时说了这句话。
  据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重庆2.9万户国有、集体、合资企业,10.5万户乡镇企业,44. 8万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纳入参保范围,应参保职工将达380万人。2003年的统计数据为,全市90%的区县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人数达100万。2006年,全市所有应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纳入参保范围。

   “事业单位应在参保范围”


  曾任国家劳动部法规司副处长,长期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研究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黎建飞,在就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谈到:“事业单位应在参保范围”。他阐述,新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并未将事业单位直接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黎教授认为,这使得在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临时工和雇工的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分隔线----------------------------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