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涉及到你众多切身利益,你不得不看

发布时间:2016-06-30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微信) 作者:江溶 点击:241次
 

文丨江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微信:jiangrong1911)

 

工龄,一项涉及劳动者较多利益的事项。一提到工龄,貌似不少人都能说上一两句,但实际上要彻底讲清楚工龄,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甚至不少人将累计工龄与本单位工龄相互混淆,继而可能导致本人利益的受损。

 

谈到工龄,首先得明确一下什么才算是工龄?工龄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并以工资作为收入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分类两种情形,一种是累计工龄,另一种是本企业工龄。两种工龄有所不一,累计工龄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总和,不区分企业类型;本企业工龄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一般而言,累计工龄是大于等于本企业工龄的,但是也存在二者相等的情形,即劳动者自始至终在某一个企业连续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本企业工龄,一般发生相应与工龄相挂钩的情形时候,本企业都会认可,但是对于累计工龄,由于本企业较难掌握非本企业阶段劳动者工龄的真实情况,需要劳动者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身累计工龄的状况,劳动者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通常,如果劳动者工作期间有缴纳社保,那么社保记录是最有力的证明。当然,除了社保之外,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比如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事项都是可以的,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即可。

 

那么,工龄到底与我们劳动者哪些利益息息相关呢?

 

1、工龄越长,经济补偿越多

 

众所周知,符合法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即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那么此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越长,自然所享受到的经济补偿就越多。当然了,劳动者如果是自己自动辞职,经济补偿是跟你没有半点关系的。

 

2、工龄越长,带薪年休假越多

 

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由劳动法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国务院则进一步落实,其颁布执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所以,劳动者的累计工龄越长,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就越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指累计工龄,而非本企业工龄,当然也就需要劳动者去自行证明去啦。

 

3、工龄越长,医疗期也就越长

 

医疗期,是对员工处于患病期间的一种解雇保护,在医疗期内,劳动者能够避免被用人单位无因解除。工龄越长,则制度对其保护的期限就越长。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此可见,工龄达到二十年以上的,其医疗期最长可达到24个月之久,与只有3个月医疗期的相比,实在是不一般的长。

 

4、工龄越长,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方面受保护更多

 

(1)工龄足够长,可以订立或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十年以上的工龄特指在本单位的工龄,即本企业工龄,而非累计工龄。该规定侧重于通过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来对与用人单位存在较长工作期限的劳动者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避免出现到期终止的情形。以期建立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和固态化。

 

(2)工龄足够长,避免被用人单位无因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工龄越长,享受更多社会保险待遇

 

(1)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通常情形下,建立劳动关系,工龄的累计也必定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累计。因此,工龄越长,按照上述规定,其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当然,工龄累计期间若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则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共同之处的是,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亦是缴纳的年限越高,其能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就越高。按照一般情形,工龄越长,其所缴纳的失业保险年限也就越长,所享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也就越长。

 

6、工龄越长,在部分地区劳动者享受的病假工资和病假救济费就越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资待遇及病假救济费只适用于上海地区。其他大多数地区在病假工资方面基本上施行的是以最低工资为基准,且与工龄无关。因此,其他地区羡慕嫉妒恨的,解决的方式除了改变规则之外,最好的方式就是到上海地区建立用工关系了。

 

7、工龄越长,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更多

 

在当下用工关系瞬息万变之中,用人单位越来越青睐忠诚本单位的员工,并试图通过各种激励机制真正留住这类员工,比如各类股权激励、工龄奖、工资增长机制的设置,一方面增强这部分员工的归属感,另一方面确实能够让长期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得到相应的实惠。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第十七条,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真正建立并形成良性循环,那么真正受益的必定是那些工龄更长的老员工。

 

综上所述,工龄对于普通劳动者极为重要,切莫不重视,更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阻断工龄连续的行为,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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