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08来源:文库下载 作者: 点击:28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资料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法院可以采纳的证据材料之一。因此在缺少书证材料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录音证据便成为确定事实存在的关键所在。虽然录音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因为其具有可以翻录、篡改的特性,证据效力较低,但是特定情况下,其他证据无法取得的,录音材料也逐渐被法院所接受,成为定案的关键依据之一。只是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诉讼实践中,录音证据要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二.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得采取侵犯他人隐私、人身、人格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三.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采取录音方式收集自己所需要的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往往使录音效果更好。

2.防止对方有防备,录音应尽早进行,并在现场、当面的情况下进行。

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安静的,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

4.录音时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防止其否认。

5.取证前要做好准备,包括取证的目的、事项以及如何使对方说出真相等技巧,也包括录音设备、时间、地点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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