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官员谈派遣工维权要点

发布时间:2016-06-30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点击:301次
  派遣工作为一种用工模式,目前已经被广泛运用在各行各业。一直以来,维权版常常收到有关派遣工的权益问题。最近,记者专门采访了省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陈幸,她结合中心日常收到的有关派遣工咨询,作了专业答复,希望对广大派遣工有所帮助。

  派遣工典型的侵权现象


  *我是一名部队复员军人,退伍后被一家电力公司聘用,签订了四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岗位是驾驶员。上个月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走人。这样我的待遇每个月要降低近200元。而且,听说年底的奖金等待遇会差距更大。我该怎么办?

  *我们都是农民工,工作在杭州市下沙的一家外资工厂,都是一线操作工,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淳安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我们公司的一线员工都是从劳务公司招来的,待遇与公司的员工至少差一倍,各方面的权益基本上没有。工厂说不要我们了,派遣公司也就不管了。这样的用工合法吗?

  *我于今年夏天大学毕业,不久,一家国有股份制银行招聘,我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是要与一家人才交流公司。现在我已经上班一个多月了,请问我有哪些合法的劳动权益?

  派遣工享有特殊权利


  陈幸整理了派遣工的7大权益:

  (1)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动者对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享有知情权。

  (2)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须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加班的,还应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工单位进行年度、季度绩效考核的,对于够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发给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享受免费派遣服务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派遣费用应该从实际用工单位收取。

  (4)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应包括:除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和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5)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日前,这方面的反映特别突出,同工不同酬是很多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工的根本原因。

  (6)享有获得岗位培训的权利。由于派遣单位不直接使用劳动力,因此很少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而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被遣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也难有对其进行培训的动机。为解决此种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

  (7)参加工会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被派遣的劳动者既享有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又享有作为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特殊权利,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工遭侵权时应该怎么办?


  陈幸说,劳务派遣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劳动者解决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相对复杂性,发生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损害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权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比较常见的有:(1)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必备条款缺失;(2)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合两年以上的规定和无工作期间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3)未向劳动者告知劳务合同相关内容;(4)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被派遣的劳动者得不到正常晋升、工资得不到正常增长、受工伤后无人负责等问题。

  遇到这些问题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链接: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实际用工单位,被派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实际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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