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劳工资讯>>劳工状况

深圳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二审被妥协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龙飞 点击:91次

  如无意外,11月初中国第一部涉及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面世。

  早在十年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深圳甚至在1994年就率先开始推行协商制度。但16年后的推行阻碍依旧,日企、港企等外资对此的反对态度之明确、方式之强烈,大大出乎立法者的意料之外。以至于几乎与其同一时间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被迫延后。

  港商的抗议


  香港四大总商会表示要求面见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以表达港商之担忧。期间香港工业总会主席孙启烈表示要上北京与发改委有关领导商议。

  今年7月,全国总工会提出2012年将普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之后,广东省率先反应,推出集体协商路线图——“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分别从完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民主选举、推行工资协商制度等方面对政府、企业、工会和职工提出要求以求构建新型劳动关系。

  2010年8月9日公布《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而此前《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以及《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都先后进入立法程序。“其实这是再度起航。”深圳市人大代表许屹立表示。

  早在2007年全国总工会就提出了要五年内在全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但2008年忽然而至的金融海啸让这一行动被迫暂停。“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这一机制,所以一定会推行的。”许屹立告诉记者。

  正当广东雄心壮志,欲再度成为全国先行者时。占据广东外资半壁江山的香港中小企业率先出来反对。8月初香港工业总会率团直接与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沟通”;其后,日资企业也有所反应,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事务所已向深圳市政府提交意见书,希望该立法能重新考虑企业的承受力度。

  9月下旬行动升级,香港四大总商会表示要求面见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以表达港商之担忧。期间香港工业总会主席孙启烈表示要上北京与发改委有关领导商议。

  9月16日,香港47家商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如果新条例通过,将导致大批港企倒闭,并引发撤资潮。香港中小企业国际交流投资协会会长赵志雄表示,香港在广东的中小企业,近三年减少了一半,如果强行实行新立法,估计还会有半数企业将撤走或倒闭。

  “这样规模的反对声音真是前所未有。”许屹立承认。在压力之下,本该9月20日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并没有列入讨论内容。但深圳方面的立法未受影响,9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所以如无意外,该条例将在11月三审通过。

  被“双赢”?


  在今年发生的一系列停工事件中,颇让港商尴尬的是,谈判都不知道应该找谁。因为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组织,停工的工人由于担心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愿独自出面与资方谈判。

  10月21日,香港工业总会举办了一个名为“外资企业如何应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培训班。虽然大部分港商都欢迎此次广东劳动新条例搁置,但参与此次培训的港商也都清楚,“立法最终还是会推行的”

  港商内地权益关注组召集人陆伟苹表示,港商一方面希望在立法层面有所调整,让立法过程更关注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港商也早已开始应对

  现在看来,商人最关心的内容其实就是成本。据香港工业总会的调查问卷显示,珠三角近80%的企业遭遇缺工问题,而且33%的企业表示只能承受不高于5%的工资增幅。

  “所以这才要推行工资协商。”广东省人保厅劳动关系处处长于春涛说。以现状来看,广东大部分企业工人工资仍普遍较低。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增长,必然会推动工人工资的上升。如果企业仍使用低工资、劳动密集型的经营模式,3至5年后,将很快被市场淘汰。在他看来,工资集体协商,既保证工人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单方倾向工人。

  在立法者眼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起来,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劳资双方的用工问题。企业都会面对自身经营困难和工人要求提高工资的局面。最好的办法正是双方自主协商。

  香港工业总会的调查显示,在富士康、本田事件发生后,港资企业中有15%都发生过停工。“80后、90后农民工的自主意识较强。”广东省人保厅法制处处长蔡吉恒说。新生代农民工为争取利益而进行停工,未来的停工现象肯定比以前会大大增加。但无规范化的停工必然怠误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损害企业的利益。这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工人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利益。

  在今年发生的一系列停工事件中,颇让港商尴尬的是,谈判都不知道应该找谁。因为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组织,组织停工的工人由于担心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愿独自出面与资方谈判。“每次就跟一大群人在谈,像集市一样。而且谈了也不知道有没有结果。”有港商向记者吐苦水。

  在立法者眼中,在规范一系列的条件后,一些不良的情况就不会发生。立法者普遍认为这是一件双赢的好事,对于资方的歇斯底里有些不可理解。

  条例二审“妥协”


  中小企业要在短期内适应大幅度的政策改变很困难。尤其是现在刚刚从全球金融风暴后复苏的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仍在努力摆脱困境,实在经不起太急速的改革。

  “我们只是担心现行的工资改革推行得太快了,有些条例可能脱离现实。”香港工业总会主席孙启烈表示。港商对中央的政策目标也十分认同,但他认为“中小企业要在短期内适应大幅度的政策改变很困难。尤其是现在刚刚从全球金融风暴后复苏的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仍在努力摆脱困境,实在经不起太急速的改革。”

  他口中的急速改革指的是《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的前一版本。即8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条例》版本。据了解,该版本其中一条规定“用人单位50%以上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在港商看来,如果这一条例实施,企业短期内人力成本将增加70%。按深圳市2010年社会平均月工资超过3900元来算,50%即为1900多元。但今年深圳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为1100元左右。这样企业就要多负担这多出的800元。但现实是,市场都默认“最低工资即最高收入”,所以假如立法通过这无疑是致命的。

  据了解,在港商的强烈“沟通”下,二审《条例》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

  而在这之前,《条例》实际上已经几易其稿,但修改之后对争议很大的问题都做了模糊化处理。比如最初版本规定“300人以上企业应当签订集体合同”,这一硬性规定被现在的“由协商达成一致所取代”。之后对“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一次”的规定也做了调整,修改之后为“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这意味着集体协商3年内举行一次即为合法。

  “新《条例》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明确。”一家东莞的制衣港企老板刘启超表示。虽然东莞的工资协商制度还没开始全面推行,但他也赶到深圳参加此次培训会。在他看来通过集体协商得出的工资标准,只能是企业的最低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可见集体合同的效力是高于个人劳动合同的。

  “我们非常担忧‘大锅饭’现象将会再现,企业将难以提高效率、生产力和竞争力。”孙启烈也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还会抵消企业利用奖金、津贴、花红、较高工资等方式,给表现良好的员工所产生的激励作用。若集体合同规定“同工同酬”,工人无论表现如何都得到相同回报,尤其是把奖金分配、福利和薪酬制度等都纳入集体协商范畴,自然会削弱个别员工力争上游的意向。

  “我明白立法的初衷,但现在的一些条例在现实情况下根本无法实施。”刘启超表示,例如《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了保证组织集体工资协商的工人权益,规定企业要设置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让他们参与企业投资决策。但现实情况下,工人的流动是非常大的,参与决策的职工董事会否泄露商业机密,会否损害企业利益。

  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刘展灏就表示,建议内地出台有效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例如要求政府将工人薪金急升的情况通告外国商会,让海外买家较容易接受较高的货价等。


------分隔线----------------------------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