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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非公企业做出让步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 点击:102次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延后的咨询期于上月底结束,并于近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香港企业界日前收到了广东省政府发出的最新拟修订条例,重新修订条例中四大关键内容,都间接让港资厂商从法例中获得了豁免。

  针对最关键的职工董事及监事制度,港商最初担心条例要求所有企业必须设立职工董事及监事,会影响企业自主经营,而“据最新拟修订条例内容,有关职工董事及监事的规定,与公司法一致,港企可自行决定是否设职工董事,而国有企业则必须执行”。

  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港商表示,政府官员承认早前的法规稿件比较含糊,容易让人误会所有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因此拟修订法例为“国有企业应按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企业包括港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此外,在早前的法规草案中,厂商需要向员工公开厂务,这令港商担心会导致商业秘密外泄。但现在已规定,非公企业(即非国企),如外企,厂务公开主要限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工资计算、社保缴纳等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厂务不需公开。

  至于备受争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省官员重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在劳资产生争议时,能有序和理性的解决问题,1/3以上的工人,可通过工会向资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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