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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要挨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年实施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点击:112次

  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仅靠三五个人、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不可能成立一家职介公司;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要罚款1000元……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费


  《规定》第55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招聘广告禁提“月薪面议”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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