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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际职业病名单的新特点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劳动保护》2010-6期 作者:牛胜利 点击:300次
  2010年版国际职业病名单作为国际劳工法规之一《2002年职业病名单建议书》(第194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劳工组织(ILO)的183个成员国的职业病发现、认定、预防、登记、报告和赔偿政策和实践有重要影响。最新版的职业病名单无论在制订依据、范围、前瞻性、包容性,乃至在具体疾病的列举与术语选用上,较以前各版职业病名单都有明显变化和新突破。该名单的发布不仅对各国职业病名单的制、修订提供了国际参照标准,也给各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国际职业病名单的发展历程


  ILO在确定用于赔偿、登记报告和预防目的的职业病名单方面的工作历史悠久。《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是ILO于1925年确立的第一个职业病名单,也是历史上第一次将职业病名单列入了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劳工公约。1934年的《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了《1925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该公约含有一个覆盖10类职业病的新名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诊断学和流行病学的发展,不断发现和确定新的致病因素可导致职业病。由于被认可的新职业病逐年增多,要求用于赔偿和预防目的的国家职业病名单也逐年扩大。成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代表要求ILO定期修订其职业病名单,为各国职业病名单的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导。
  国际劳工大会第90届会议通过了《2002年职业病名单建议书》及其附录职业病名单。该建议书将修订其所附职业病名单的权力委托给ILO理事会,要求理事会定期召集三方专家会议,对建议书所附名单进行审查和更新。并规定,新名单经理事会批准后,无须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同意即可取代前一个名单。
  2002年ILO通过的职业病名单一改过去列举疾病没有规律的做法,新名单将职业病按有害因素(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靶器官系统职业病和职业癌分类列举。这个建议名单极大地扩充了1980年更新的名单,并在各类别职业病栏目下都设一个开放性条目,允许名单未列疾病,只要可以确立这些疾病是由于接触工作活动中产生的有害因素而发生的,就可被认定为职业病。
  2005年和2009年,ILO理事会两次召开三方专家正式会议,制定一个反映当前最新国际进展的名单。这两次专家会后产生的新职业病名单已在2010年3月召开的ILO理事会第307届会议上得到批准,并正式生效为2010年修订版职业病名单。这是ILO第一次实际应用《职业病名单建议书》规定的简化程序,成功地更新了作为一个国际劳工法规一部分的国际职业病名单。

  2010版职业病名单的特点


  2010年版国际职业病名单(详见中间插页第5页)保持了2002年名单的做法,把职业病仍按4类列出:由物质和因素导致的疾病(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所致疾病);靶器官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皮肤、肌肉骨骼和精神与行为疾病);职业癌;其他类疾病。这个模式为该名单提供了一个全面和明确的构架。
  2010年版名单除了单列的和WHO国际疾病分类名单相一致的97类(组、种)具体疾病外,每大类疾病单元里还有一个综合性条目。这些综合性条目使该名单成为一个全面开放性名单,允许各大类单元里没有列举的疾病,只要有科学证据证明是工作原因所致,或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本国情况和实践确定是职业造成的疾病,都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由于科学、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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