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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加重就业歧视,福利恐惧症是如何产生的

发布时间:2016-11-17来源:微工汇 作者:乜水 点击:316次

9月29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得通过。根据其中规定,广东产假最长可达208天。

据媒体报道,除了广东之外,全国29个省份均已经完成了计生条例的修订,都取消了晚育假,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

大多省份(新疆、西藏除外)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目前各省份的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各地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

在29个省份的计生条例修订中,北京、吉林、重庆还对产假天数设置了弹性规定,经女职工单位同意或批准,可以延长假期。其中,北京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月。

吉林规定,除15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则规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因此从理论上看,重庆产假可休的时间最长。



产假延长了,会不会加重就业性别歧视?



此番全国普遍性地延长产假,是否会加大企业成本,从而使得企业在招聘时,更多地选择男性,而不是妇女呢?

这个问题,从延长产假的消息出来时,就有媒体开始关注。

在延长产假尚未引起广泛讨论的2013年,人民网曾经做了一次关于就业性别歧视原因的网络调查。在当时,“生孩子”成了最多人认为的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

超四成网友认为婚育歧视是歧视女性首因

由此可见,延长产假加重就业性别歧视,并不是杞人忧天。



就业性别歧视,本质是什么?



今天我们在谈论产假问题时,似乎在面对妇女权益和妇女就业问题上进退两难:要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似乎就会加大企业成本,影响妇女就业;而为保障妇女就业,似乎也需要以妇女权益作为代价。

从历史上,妇女权益和妇女就业之间的矛盾,有着比今天更为深刻的分析。

建国初期的50年代,一方面需要实行广泛的妇女解放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障工业水平的发展。

1949年,第一届全国妇联主席蔡畅在“工会工作会议”上是总结妇婴福利工作:

对这一工作的进行首先应有的认识:

工人福利要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改进提高,目前生产不发达,男工失业者还不少,如果对女工福利要求太高,反易造成女工失业的危险。

其次,要根据整个工人福利进行的程度来进行;如果整个工人福利还未做到,而首先提出妇女福利的过高的要求也是办不到的。

当然,必须办到与可能办到的福利工作,不做也是错误的。


蔡畅(1900-1990),原名蔡咸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  ,女权主义领袖 ,无产阶级革命家、妇女解放运动领导人之一。


在这里,我们可以根据蔡畅的分析来重新看延长产假的问题:

首先,延长产假在当今的生产力水平发展来看,是否要求太高?

放到今天,这依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下的问题。

在经济下滑失业率上升风险较大的环境下,总会出现社会管理者会更优先保障男工就业还是女工就业的问题。

在延长产假的讨论中,有网友提出,为何不把男性的陪护假延长,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家庭分工的性别平等。

从每一次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经验中可以知道,当社会出现大规模失业的危险时,资本主义总会以“妇女应该更多地承担家庭责任”的借口,让妇女率先退出就业岗位,为以后的裁员大潮埋下伏笔。

延长男性陪护假,可能不是不能,而是不愿意。

仍有许多人认为男性才是家庭经济支柱,妇女负责家庭责任

而延长产假,恰恰也就从法律上,使妇女用更多的时间来承担生育这个所谓的家庭责任。在这情况下,保障妇女的政策不仅仅是可能加重性别就业歧视,更是为经济环境恶化之下可能出现的女工失业率提高“创造”合理解释。

其次,延长产假在当今整体的工人福利水平来看,有没有超前?

我国工人整体的福利,达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呢?

呵呵,大概就是最低工资的水平吧。

这不是笑话,实际上,我国大部分的工人都只能拿到最低工资,要多拿工资,只能依靠大量的加班时间。

虽然在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我国制定最低工资的初衷是: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但在我国最低工资的测算方法中,考虑的却是“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而不是“城镇居民家庭平均生活费用”。在工厂上班的工友必定深有体会,拿着最低工资,能养活自己就不错了。

不少工人连最低工资水平都拿不到

而在产假期间,虽然是带薪假期,但广大的女工只能拿到没有加班费的最低工资水平。这样的工资水平,养活自己已经不错,但要养育婴儿的话,就只能祈祷孩子ta爹能够多加班了。

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产假期间女工工资无法保障她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是加深了“男人才是家庭经济支柱”的传统观念,容易使得妇女在家庭分工中处于更为不利的环境。

建国初期妇女解放政策,是如何保障妇女权益?



那到底,延长产假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延长产假的出发点貌似是好的,可以更好的照顾孩子;但如果延长了,似乎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如果单纯从是否应该延长产假的角度思考,其实还是陷入了让妇女承担家庭育儿的逻辑之中。反之鼓励男性也更多地承担育儿责任,实际上也是一样——无论男女,家庭中的个体都被家庭束缚了。

1950年,蔡畅在全总第一次全国女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有提出她的观点:

(工会)女工部要做几件与女工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如妇女卫生,托儿所工作。

因为只有减轻女工对家务孩子的牵累,适当保护女工的身体健康,解除女工思想上的顾虑和生活上的特殊痛苦,才能更好地去动员与团结女工,从而发挥她们的生产积极性。

50年代托儿所

建设托儿所,是为了实现家庭劳动的社会化,以社会化劳动的方式,把个体从家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到了1951年,康克清在全国妇联第一次妇女儿童福利工作会议上报告称:

全国各地建立了一万五千七百多出儿童福利机构(包括各种托儿组织、幼儿园、儿童救济机关),使五十二万七千多名儿童的母亲解除了或减轻了在劳动中所受孩子的牵累,使在工厂工作的母亲们得以全力参加生产,有些在生产竞赛中获得了集体的或个人的模范称号。

在农村,凡在农忙季节成立了农忙托儿组织的地方,生产效率一般都提高了。

当年全国女工大概有九十多万,也就是通过托儿服务的建设,全国过半数女工减少了家庭对她们的束缚,同时也促进了工业和农业的生产。

世界上第一个托儿所是由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所创立的。当时他创办托儿所,正是专为工人子女所开办。50年代,我国提倡创办托儿所,也首先是要照顾困难职工子女。以社会化的劳动来解放个人。

但在今天,托儿所却成为了市场化的赚钱工具之一。高价的费用使得工资水平低下的工人望而止步,育儿工作重新回到家庭。

当所有的社会化劳动一并市场化,过去的福利成为了买卖交易之后,工人重新变得“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没有任何政治、经济上的权力可以与资本抗衡。资本家可以随意在任何的领域加深对工人的剥夺,法律政策即使有着再好的保护,也无力保证工人免遭资本的反扑。

因此,才会出现了底层的工人、妇女在面临任何的福利政策时,都会患得患失。因为ta们有着最深的感受:从老板那拿到的任何一点小福利,老板们总会想方设法从ta们身上别的地方,挖回更大的一部分“利润”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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