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大连 (1999.3.1)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云南 (1999.9.17)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2000.6.30)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云南 (2000.8.28) ·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山东 (2000.11.3)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四川 (2001.12.19)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湖北 (2002.5.31)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秦皇岛 (2002.6.19)
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31118/104321......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54号 1999年3月1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为其外墙,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31118/104322......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329号 1999年9月17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昆明市《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届噪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报告》(云环科字[1999]23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噪声污染源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执行。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测量时应打开面向噪声源的窗户,并以噪声源设备关闭时的测量值为背景值。 二、企业排放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规定,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其测点和室内限值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2.6.2条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31117/1043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231号 2000年6月30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噪声测量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中2.6.1条款所称“噪声敏感处”应为在噪声源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噪声敏感建筑物”最近的测点,排污收费应以该处监测值为准。 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00828/100006......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01号 2000年8月28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再次请示〉的函》(云环科字[2000]1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噪声源设备全开时的测量值与背景值之差小于10dB(A)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第3.2条的规定进行修正,用修正后的值与标准值比较,判断是否超标。 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是为了控制工业企业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通常选取工业企业厂界外的噪声敏感处为监测点。当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选取居室中央作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点,测量时开窗。不能用在使用双层玻璃窗时的测量值作为企业的厂界噪声强度值。#p#分页标题#e# 本例中为住户安装双层玻璃窗不应作为企业的一项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798147878912/20021209/103647......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0]218号 2000年11月3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中“他人”理解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0]35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并干扰其本厂区之外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保部门应认定为已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并应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21209/103646......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9号 2001年12月19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21031/103489......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55号 2002年5月31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网址: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21031/103488......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69号 2002年6月19日 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在装卸过程中使用运输工具所产生的噪声适用何种排放标准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该标准还规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你所来函反映,某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在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地点使用农用三轮车、手推铁轮车等工具装卸货物,造成噪声污染,对该生产单位应当适用前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特此函复。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