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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增加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8-29来源:央广网 作者:张乔 点击:420次

央广网长春7月24日消息(记者于中涛)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7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有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基础上,吉林省增加了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二)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四)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为保证受伤职工不因救治费用问题影响伤害救治,吉林省规定,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这就保障了职工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医疗救治。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执行,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在实践中,吉林省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职工个人负担,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自承担50%医疗费用。

 

 

 
 

编辑: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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