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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获得哪些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16来源:职业病工友备忘 作者:安之康信息咨询中心 点击:361次
      《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民事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生活上增加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

      按上述各项,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职业病病人,可提出以下赔偿:
      ⑴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赔偿多少,根据因职业病受到伤害的程度由法官酌情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⑵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计算方法: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按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⑶ 后续医疗费: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倒闭等情形,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职业病患者在一定的时间内还需要医疗依赖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后续医疗费的赔偿。如果需要长期医疗依赖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长按20年计算。后续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康复费等。其计算标准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根据职业病患者的实际情况作出评估结论,来确定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⑷ 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伤残系数(按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赔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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