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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职业病病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时间:2016-04-16来源:职业病工友备忘 作者:安之康信息咨询中心 点击:311次
(1)     医疗期间待遇
  职工或童工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     一次性赔偿金(表10)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伤残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倍数 16倍 14倍 12倍 10倍 8倍 6倍 4倍 3倍 2倍 1倍
 
注:赔偿基数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例:2015年佛山一位职业病患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他的赔偿金该如何算呢?
  2015年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40元,那么佛山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0元×12个月(赔偿基数)
  非法用工情况下,九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4,640元×12个月)×2倍。

(3)     非法用工死亡待遇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6条

(4)     民事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患职业病的,除了上述赔偿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依照民事法律,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还可向非法用工单位提出以下赔偿:①残疾赔偿金;②后期医疗费;③被扶养人生活费;④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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