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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什么东东?

发布时间:2016-08-16来源:南大劳援 作者: 点击:837次

『合肥网友提问』

我是合肥某公司的一名在职职工 。2009年1月我出了工伤,后鉴定为六级。于同年7月回到原岗位工作。现在公司政策性关停,全部员工交于合肥市安置。我想咨询的是:享受伤残津贴的待遇,就是本人工资的60%,这个“本人工资”是指出工伤前的,还是今年的? 还有就是个人要不要交保险?谢谢!

 

『南大劳援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信任,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答复如下,供参考:

1、您在职期间,用人单位难以给您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是指是指您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如果您受伤前的平均工资高于受伤时合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合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合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有关合肥市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建议您可以拨打12333进一步咨询。

 

2、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故您领取伤残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和您应当按照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您需要承担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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