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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待遇简表

发布时间:2016-04-26来源:职业病工友备忘 作者:安之康信息咨询中心 点击:381次
工伤医疗期待遇简表
待遇 计发基准及标准 法律依据 支付主体
医疗费 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康复)的交通食宿费 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及住院治疗、康复、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康复费用(含辅助器具) 由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
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 所在用人单位
护理费(评残前) 所在单位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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