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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患职业病)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时间:2016-04-16来源:职业病工友备忘 作者:安之康信息咨询中心 点击:317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③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第①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①、②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与相关规定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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