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人不要轻易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其法定权益(包括后续治疗费及工伤赔偿等)将难以得到完善保障。 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威逼利诱职业病患者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工人应坚持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坚持要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不续约,均须依照法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原金额的工伤职业病待遇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