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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超标万倍废水直排长江,江苏特大污染案4人获刑最高3年半

发布时间:2016-05-21来源:绿政公署 作者:刁凡超 点击:263次
 
南通市、开发区两级公安和环保的执法人员在南通市开发区亚太颜料公司东南侧厂区内,查获了这一往长江排放废水的无证非法化工加工窝点。
 
耗时两年,39页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多部门侦办的“南通4•14特大污染长江案”近日在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4月6日上午,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副秘书长李婷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该案案情复杂,被公安部列为2015年督办案件,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向长江直排废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情形。“2015年9月16、17日首次开庭连审了两天,此后每次开庭审理时间都很长,判决书有39页,是我迄今看到的最厚的判决书。”
 
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教导员周斌如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目前涉事企业已全部停产,靠近长江边的场地也进行了整治。
 
超标万倍的重金属废水流入长江后,是否需要对区域内的长江水体进行损害评估以及后续修复工作?周斌如说,“长江水是向下游流动的,不像其他的比如土壤污染好治理。”

 
废水中重金属铜含量超标11300倍
 
4月6日上午,周斌如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4月14日,南通开发区公安、环保等部门在联合整治中,在位于南通市开发区的亚太颜料公司(下称“亚太公司”)东南侧厂区内,查获了一个往长江排放废水的无证非法化工加工窝点,现场查获15个存放工业酸水的储罐、3个堆放含铜废料的堆场。
 
“当时的现场不堪入目,味道很难闻,地上也脏兮兮的,一看就是那种作坊式的加工点”,周斌如说。
 
经环保部门鉴定现场存放的危险化工废物达400多吨。
 
经公安部门牵头调查发现,这一非法窝点是2013年3月起由苏州吴江籍冯某、周某、姚某共同出资入股成立。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从2013年3月起,低价从海门某电子公司、某药业公司、如东某化工企业收购工业废酸及含铜废料,后租用通州港区内某企业的两间车间,进行化学提炼,生产铜粉及氯化亚铜,出售至河南省新乡市博迪颜料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该加工点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而是从车间私设暗管排到雨水池(井)中,然后经由几公里长的水管排入长江。环保部门在加工点第一排厂房压滤机旁废水中现场检测的重金属铜含量为5650mg/L(国标0.5 mg/L),超标11300倍,第四排厂房压滤机旁废水中重金属铜含量为2900mg/L。“超标倍数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出售危废的企业和负责人亦构成犯罪
 
经调查取证后,警方先后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三家出售化工危险品废料的企业相关负责人。
 
据作为中间人的犯罪嫌疑人潘某说,加工点所需的原材料废铜水主要来自位于如东洋口的南通东昌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昌公司”)。
 
法院判决认为,东昌公司的环保负责人缪某,明知潘某提供超过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核实潘某的身份,不向环保部门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运输的五联单,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一年间,通过潘某向该非法加工点提供500吨含铜稀氨水。
 
江苏省环保厅认为,上述含铜稀氨水属于危险废物,根据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东昌公司及缪某分别构成单位污染环境罪和个人污染环境罪。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该加工点利用吴江绿艳化工厂名义虚开八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85.16万元,后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河南省新乡市博迪颜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该案自2014年4月14日案发到侦查、提起公诉、两次退侦补充证据、三次开庭审理,耗时将近两年,2016年2月26日获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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