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工伤赔偿27万律师拿11万 风险代理律师该收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作者:刘晓燕 黄星航 费文彬 点击:111次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黄星航 费文彬 通讯员 玉昆培)一位因工伤高位截瘫的农民工状告律师,要求讨回11万元代理费。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律师自愿归还原告525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陈锡文,原在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地打工。2007年2月9日,一只挂在吊机上的铁桶在运送过程中突然脱钩,迅速落下的铁桶刚好砸中了他的背部。在用工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陈锡文保住了自己的生命,但高位瘫痪,用工单位付出了医药费等9万多元。

  在与用工单位理赔的过程中,经大哥陈锡刘的介绍,2006年6月3日,作为甲方的陈锡文、陈锡刘两兄弟与乙方横县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苏东庚和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大伟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最后一条约定,若陈锡文获得赔偿款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代理人占70%,陈锡文占30%。

  签下合同的第三天,用工老板一次性支付陈锡文27万元赔偿款。按照合同的规定,横县横原律师事务所和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应该收取17万元的70%即11.9万元。6月6日,陈锡文的大哥陈锡刘与两名代理人从银行提走了11万元。

  去年8月,陈锡文的亲戚苏铃静在回家探亲时听说了这件事。苏铃静认为,协议上的代理费计算方法这一条不合理,这11万元给得太冤了。

  因为自己不懂法律,苏铃静通过网络和查阅法律书籍来了解相关规定和相似案例,经过多方面了解后,今年1月,苏铃静作为陈锡文的代理人,把两名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围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委托代理合同是诉讼代理还是非诉讼代理、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论。法庭从下午3点钟审理到下午7点,因在法庭上双方意见分歧悬殊,无法达成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第二次开庭,经主审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都有意和解,但是在数额上还是没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最少退回6万元,律师事务所只同意最多退回5万元。在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旁听案件的用工单位南宁市建德劳务公司的雷某当场答应再一次提供陈锡文1万元补偿费,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归还原告人民币525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我们考虑到伤者的实际困难,作为用人单位只想把这件事情早点做个了结,我们也不曾想到会出现这个结果,陈锡文拿到这笔钱以后,不但可以治病养伤,还可以为他自己以后的发展提供资金基础。”雷某说。


当事人说


原告:代理费计算不合理

被告: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本报记者 刘晓燕 黄星航 费文彬

所得的赔偿款几乎有一半要给律师,这让陈锡文一家非常意外。

  陈锡文就此接受记者采访说:“肯定可惜了,全家人没有我的劳动就没有办法生存了,现在伤又没有好。”陈锡文的妻子智力上有残疾,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家务,根本不可能出去工作挣钱,他们还有一个女儿才7岁,寄养在陈锡文的岳父家里。

  陈锡文的代理人苏铃静说:“我认为作为一个工伤赔偿款的代理人,要取走赔偿款的70%,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

  陈锡文向法院起诉称: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心情是比较着急的,而且其当时的意识是有限的,被告没有将合同的真实内容告知原告,因此被告当时是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的情况下而订立该委托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原告也是因为对国家政策有重大的误解而订立的该合同。

  因此,原告请求:1.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依法撤销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11万元代理费给原告,并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之后签订的;陈锡文诉称委托方进行风险代理、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被告说,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对陈锡文来说毫无风险,而对于受托方却包含着非常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受托方只能支出,没有收入的后果。对于显失公平的问题,我方是10万元以上拿70%,回头看好像拿多了,但在签订合同时风险确实是存在的。在签订时显失公平而不是看后来得多少才去论是否显失公平。签订合同是有前提的,工伤认定、评残等是由律师承担的,因此在合同中就约定了在10万元以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10万元以外的按照超出部分的70%来收费,在签订此合同时我们并没有考虑到此案会如此快地结案,因此提出显失公平是不成立的。

  对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各有说法。

  被告之一的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和平说,“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是合法有效的,正因为合法有效,我们才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退让,也不是无原则的让步,诉讼费由原告支付,达成目前这个结果大家都是自愿的,我们感到比较满意。”

  “对调解我不想做太多的评论。从2007年8月开始到现在,可以说我经历了许多心酸的事情,最终有个调解的结果出来了,也就算了。”原告代理人苏铃静说,赔偿金虽然拿到了5万多元,但是她始终认为那份合同仍然不合理,特别是合同的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不能占70%,最多他们只能拿3万元,应退回多收的8万元。

本案看点——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本报记者 刘晓燕 黄星航 费文彬 本报通讯员 玉昆培

  工伤赔偿27万元,律师拿走11万元,这份代理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此没有也不必作出判决,但是,这作为本案的一个焦点,各方有不同的说法。

  原告代理人苏铃静说,她去了解过,这两个律师在与施工方谈判的时候,根本就没费什么力气。

  曾经参与调解的施工方的雷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律师参与之后,与他们一共见了3次面,一共是3个半天。如果律师不介入这个事情,他们也会根据劳保规定给他进行补偿。他们是按照陈锡文伤残程度,算出27万赔偿款的,不管来不来律师,他们都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给这么多钱。

  陈锡文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要告两名律师,是因为发现律师有违规的行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里面明确规定,工伤赔偿是不能够风险代理的,但是他们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明明知道这一点,又要做这么一个合同,他们是明知故犯。

  苏铃静说,为了保障工伤者的利益,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伤赔偿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而这是陈锡文当初并不知道的。苏铃静认为,陈锡文与两名律师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应该被确定为无效。

  作为被告之一的律师孟大伟认为,合同法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该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部门的规章为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发改委和司法部下发的一个部门规章,不能依据这个部门规章就确定合同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就此接受采访时表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有效的,司法部制定这个规则是根据律师法的授权来进行的。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规定,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这种案件当中不能够适用风险代理。这个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是律师付出的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所以律师目前的收费中不公平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对于律师收费高低的问题,王进喜在接受采访时引用了美国已故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一句话,“律师是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微妙的混合体”。“首先,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商业属性,它有有偿性;第二,这种有偿性和公共利益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所以一个社会当中,只有不为衣食而愁的律师,才能够更符合职业道德的维护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蒙仪?告诉记者这个合同是一个非诉讼代理合同,是风险代理合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十一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功,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可能会倾斜于陈锡文这方稍微多一些,因为律师事务所和用工方交涉的时间真正加起来只有1天,而且律师事务所拿不出他们到底花了多少成本来办理这件赔偿案件的证据,他们所得的报酬和劳动时间、办事难度不成比例。”蒙仪?这样对记者说。

  针对工伤事故,蒙仪?建议,当事情发生以后,农民朋友可以找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援助中心会指派一些律师事务所对这些没有钱打官司的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能很好地处理相关赔偿事宜,这样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

新闻链接——风险代理名不副实 徐州一律所输官司


  2008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与孟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5年3月,孟某因徐州天瑞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而委托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协议后填写了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3月22日和8月2日,孟某先后交给律师事务所各2万元共4万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据上均有“收诉讼费”字样。同年9月26日,律师事务所代孟某交纳了起诉徐州天瑞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件受理费17010元,此案法院调解结案,徐州天瑞公司应支付孟某工程款136.63万元。

  2006年12月25日,该律师事务所持胜诉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起诉到铜山县法院,要求孟某依据该合同书第9条协议收费条款“案件胜诉后按胜诉额的15%交纳代理费”的约定,支付代理诉讼费用2049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万元合计214945元。孟某则以该条款为律师事务所单方添加,代理费已经付清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委托代理合同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合同上的署名与合同正文增加的内容为同期书写,但不能确定先后顺序。

  法院审理认为,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律师事务所在代为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已经以代交诉讼费为由收取被告4万元,扣除已交案件受理费,剩余的款项,与正常的律师收费数额大致相当,该事实与原告陈述的被告无能力支付代理费的情形不符,不具有当事人没有能力提起诉讼而由当事人和律师共同承担诉讼风险的“风险代理”一般特征。

  2007年12月17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存在瑕疵 代领费用被判返还


  2008年7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律师因代理瑕疵成被告一案,被告律师王某因不能证明其受托领取的死亡补偿金已支付给原告,被判返还死亡赔偿金2万元给原告。

  2005年10月,原告田新兰之子杨宏在合肥医院治疗死亡。与杨宏同居多年的被告王广珍及王伟委托律师王某至合肥交涉此事。委托书上书写王广珍、王伟、田新兰的名字,并按有手印。经协调,医院一次性补偿死亡金5万元,并将该款汇至王某的账户中。原告田新兰得知后,要求王某支付,王某称已支付给三人并有三人签名并按手印的收条为证。为此原告向法院诉请王某、王广珍、王伟三人返还死亡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从医院领取死亡补偿金应及时支付给田新兰。被告王某称已支付给原告,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收款收条中载明的田新兰不是原告所签,名下按捺的指纹不清楚、完整,也不能确定是原告的指纹,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背景知识: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它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较高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按胜诉比例收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一种热门服务项目。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法规链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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