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索赔无果 劳动者跳楼自杀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 点击:117次

  本报讯(记者赵新强 通讯员谢罗) 劳动者工伤索赔无果跳楼自杀,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死亡抚恤金?有律师指出,自杀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意义上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用人单位应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据死者哥哥陆×宾反映,死者陆×亮生前在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今年6月份在工地工作时右膝骨部不慎被铁钉刺伤,公司既不送医也不赔偿,只让他在公司“疗伤”。在伤势未愈的情况下,陆×亮又被包工头强迫上班。7月16日,陆×亮在施工现场作业时从高处坠下致左侧第九肋骨骨折,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该公司拖欠医药费,陆×亮在没有得到有效治疗的情况下,被迫出院。

  出院后,陆×亮无法工作,曾多次向该公司索赔但一无所获。近日,陆×亮在工地宿舍坠地身亡。警方鉴定为“自杀”。

  悲剧发生后,死者哥哥陆×宾与该公司交涉,在有多名工友佐证陆×亮是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竟以“陆×亮不是我公司的工人”为由推脱责任!陆×宾只得寻求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但未被受理。

  记者试图联系姓周的包工头,他拒绝采访,还恶言辱骂。鉴定陆×亮之死为“自杀”的番禺区鱼窝头派出所则对记者称:“这么久的事已不记得了……”

  有关律师表示,关于陆×亮生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已经难于查证。但他的死亡,肯定不属于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杀者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获得相关补偿,2008年12月2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给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中指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据了解,陆×宾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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