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朱家国心中企盼----70万元工伤赔偿案调查 (2005.8.29)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工人日报版次:五 作者: 点击:97次
本文提要
   2005年8月7日,从湖北枣阳市法院获悉,因工伤失去双腿的农民工朱家国在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获胜并得到70余万元赔偿款近一年后,至今只收到8万元执行款,其一家生活充满艰辛。

   法律通过审理、判决认定企业对伤残职工的工伤赔偿,是法律对伤残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司法支持。生效的判决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司法强制力,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无视这一事实,否则将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
   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无视这一义务导致的结果是一旦发生工伤,所有的赔偿费用将由企业承担。本案中企业无力赔偿70万元的高额赔偿说明,他们正在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编辑手记


   2005年8月7日,笔者从湖北枣阳市法院获悉,因工伤失去双腿的农民工朱家国在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获胜并获得70余万元赔偿款近一年后,至今只收到8万元执行款。
   2003年6月30日,湖北农民工朱家国在湖北龙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打工时,突然被头顶上的电线击中,强大的电流将他击倒在铡草机传输带上,飞速运转的机器将其双腿轧断。
   工伤事故不仅使朱家国终身残疾,也使其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而陷入困境。朱家国受伤后,企业一直不予合理解决、赔偿损失,朱家国依照法律程序开始了为期一年多的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龙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家国停工停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安装假肢费等共计71.5万余元。

工伤事故

   今年31岁的朱家国是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舂陵村农民,在湖北龙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打工。
   2003年6月30日早6时,在枣阳市原南都造纸有限公司(2003年7月23日被湖北龙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打工的朱家国上班时,双腿被机器轧断造成工伤。经医院抢救,朱家国虽然捡回了一条命,却变成了“废人”。朱家国苏醒后,妻子告诉他所发生的一切,这位一米八的大汉不禁嚎啕大哭。
   朱家国住院后,由于原南都公司没有为他交纳医疗保险金,新组建的湖北龙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仅为他支付了3.7万元的治疗费后便撒手不管。
   因南都造纸有限公司被龙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龙源公司接管了南都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因此,朱家国找到龙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并给予他工伤待遇。龙源公司以企业不景气、刚改制等为由推脱。

劳动仲裁

   朱家国一家陷入绝境。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律师何大明得知朱家国的遭遇后,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何大明先后拿出近4万元借给朱家,并作为朱家国的代理人调取相关证据,查阅劳动法律法规,为其打起维权官司。
   2004年6月11日,经枣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朱家国的伤残程度为二级,属重伤,其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004年8月5日,朱家国就工伤待遇问题向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枣阳市劳动仲裁委认定朱家国为工伤,并确认其应享受的伤残待遇,要求龙源公司支付朱家国各项费用3.3万余元。
   朱家国认为劳动仲裁裁定的有关费用太低,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于2004年8月17日,依法向湖北枣阳市法院提起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2004年10月20日,枣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龙源公司辩称,朱家国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龙源公司企业才改制,债务包袱较重,请求按月支付朱家国伤残待遇。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23日,南都公司被龙源公司购买并改制成民营企业,该公司承担了南都公司的债权债务。
   因龙源公司未能提供朱家国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龙源公司既未给朱家国交纳工伤保险,又未给朱家国交纳社会保险,如果龙源公司一旦出现企业转让或歇业,不仅朱家国的生活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实现,法院对龙源公司称“企业才改制,债务包袱较重,请求按月支付朱家国伤残待遇”的意见不予采信。
   朱家国在龙源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工伤事故受到损害,其健康权受到侵害,伤残等级为二级,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原告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2004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龙源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家国停工停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安装假肢费等费用共计7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请上诉,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龙源公司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赔偿义务。
   2004年12月15日,朱家国委托代理人何大明向枣阳市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艰难执行

   具体承办该案执行工作的枣阳市法院执行二庭找到龙源公司,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庭长樊金锋带领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龙源公司,讲述了受害人的现状和遭遇,并讲明法律的严肃性。
   2005年3月26日、4月6日,樊金锋将执行到的6万元分两次送到朱家国家中。
   据樊庭长介绍,由于龙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一次性将赔偿款执行到位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执行人员仍在想方设法查找有关执行线索,尽快兑现赔偿金。
   樊庭长认为,依法保护伤残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他们将继续把此案列为重点执行案件,尽最大努力将朱家国的赔偿金尽快执行到位。
   2005年7月17日,在执行庭协调下,本案被告龙源公司负责人来到受害人朱家国的家中,将两万元赔款递到朱家国手中。
   2005年8月7日上午,笔者就赔偿金以及该判决的最新落实情况再次电话询问了枣阳市法院执行二庭樊金锋庭长。
   樊庭长告诉笔者:“本庭将组织原告和被告共同协商,力争一次性解决余下赔款问题,并要求在本法院执行庭的监督下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朱家国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估计最近会兑现一笔10万元赔偿金。”

□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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