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我市多数企业不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007.10.17)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常州晚报 作者: 点击:100次
 
    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准备建设和在建企业,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后方可施工。
 
  中国常州网讯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深入一些在建施工企业,了解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向这些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他们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其停建、关闭。
  2002年5月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然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5年来,能够做到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单位依然较少。
  今年以来,市卫生监督所通过前移服务平台,对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推行了上门宣传告知的友情提醒服务新模式,共上门宣传告知服务50多家,已有26个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提出合理化意见300多条,控制职业病危害发生源500多个。
  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准备建设和在建企业,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后方可施工。否则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建、关闭。 (喻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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